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纠纷处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合同签订人以学校名义,与校外法人或个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本办法的合同范围是指除劳动、人事聘任合同及以学校工会名义签订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与国内外教育机构、行业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办学、学位授予、教学基地建设;基建及修缮工程;设备、物资、图书、软件类无形资产、运维服务等购置;出租或承租房屋及其它固定资产;对校外承包、投资及资金借贷;委外广告、印刷及设备维修;科研课题合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教学资源建设;无形资产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它各类项目合作等。
第二章 合同管理流程
第五条 合同准备。需要签订合同的单位(以下称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分管相应业务校(院)领导汇报合同情况,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商务谈判、询价及政务公开等相关管理规定,开展市场调研、意向接触、可行性论证、合同谈判、询价或招投标等工作;审查拟合作方资质、代理权限、履约能力等情况;初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和合同价款。
第六条 合同审批。合同实施分类审批制度,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除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外,其他合同属于一般合同:
(一)开展重大合作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重大国际合作,以及学历学位教育的;
(二)标的10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或资产(包含无形资产)租借及处置的;
(三)标的100万元以上的重要基建工程项目、基建修缮项目的;
(四)对外从事融资、大额资金借贷、经济开发等经营性活动的;
(五)其他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或者法律关系复杂、对学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一般合同履行审批程序:合同承办单位拟定合同草案后,按照OA系统合同(协议)审批流程将合同草案、项目审批资料及相关资料(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须有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提交报审。合同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分别提交法律顾问、财务处及其他合同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履行完上述程序后,由分管相应业务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签订合同。
重大合同审批程序参照一般合同履行审批程序规定,履行完一般合同履行审批程序,由分管相应业务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凡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须同时依据《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合同签订。一般合同由校长授权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代理签署合同;重大合同经程序审批后,根据具体情况由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相应业务校(院)领导、校长签署。其中,标的200万元以上由校长(法定代表人)签署,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授权分管相应业务校(院)领导签署,100万元以下授权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国际合作合同根据对等原则由相应领导签署;一般国内合作办学合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同授权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与个人签署的合同原则上由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每个合同至少应有三份合同正本,经合同签订人签字后,由合同承办单位连同已全部签署同意意见的合同审批表、规范性文件(如需要)等证明材料,交由校办机要科审验后,并在合同盖章处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公章。
合同签字盖章后,学校至少保留两份正本,其中:一份合同正本连同合同审批表、签约授权委托书或规范性文件(如需要)等材料,交由校办机要科进行归档;一份合同正本交由合同承办单位保管使用。
第八条 合同履行。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合同的履行、跟踪、监控和全面实施,对合同履行相关重要事实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文件、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一)签订合同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变化的(“基础条件”是指合同立项依据、法律依据、政策基础或预算构成等足以影响合同签订与否的重要因素);
(二)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合同主体或合同条款的;
(三)合同相对方对合同的效力提出明显质疑的;
(四)合同相对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的;
(五)合同相对方发生违约行为,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将发生违约行为的;
(六)我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七)我方已经或将要发生违约行为的;
(八)合同相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异议或要求我方承担责任的;
(九)发生不可抗力明显影响合同履行的;
(十)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的。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发现合同异常情形,应及时向合同管理单位、分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校长或学校有关决策会议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合同得到全面、正确和及时地履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合同收付款。合同承办单位申请付款时,凭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办理。如果付款涉及事宜与相关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应书面说明原因或提交相关补充协议,并报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学校应收款项由合同承办单位根据业务内容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催收并保留催收凭证,财务单位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加强款项管理。
第十条 合同补充、变更或终止。合同订立后,如因故需补充、变更或终止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合同管理单位,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审核会签通过、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自然终止。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程序的合同,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工作。未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程序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通知财务单位和合同管理单位,做好合同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纠纷处理。发生合同纠纷时,由合同承办单位牵头应对纠纷。学校需要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益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仲裁或诉讼,或通过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主张权益的函件并保留签收凭证,中断诉讼时效,同时应通过各种方式避免损失扩大。
因合同纠纷引发仲裁或诉讼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合同管理单位报告,同时应迅速收集有关证据,研究应对的对策和方案,及时依法应对,稳妥解决纠纷,不得无故拖延。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承办单位应形成书面合同纠纷处理结果报告,说明纠纷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对发生纠纷的原因做出分析,对未来拟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提出意见。
第三章 合同管理相关单位及职责、责任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学校的各种合同,其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各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2.对合同承办单位提交的合同草案,组织向相关单位或法律顾问征求意见。
3.对合同承办单位提交的经合同全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文本,确定会签单位,协调做好合同会签和审批等工作,并负责合同盖章等事宜。
4.负责学校所有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分类编号、专册登记、装订整理及保管归档等工作。
5.按学校档案及合同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合同查询及合同使用等服务。
6.负责指导合同承办单位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争议纠纷处理等,协调解决合同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7.办理学校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争议纠纷处理等,其主要职责:
1.项目立项、市场调研、意向接触、可行性论证。
2.审查拟合作方资质、代理权限、履约能力等情况。
3.按学校相关规定,开展项目谈判、询价或招投标等,初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和合同价款。
4.起草合同草案;并根据法律顾问、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对合同草案的修改意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对合同草案加以修改完善,形成合同文本。
5.具体办理签订事宜。
6.组织合同履行,对合同中学校应履行的职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并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按合同条款履行;就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管理单位进行沟通,向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汇报,并以合同承办单位为主进行处理解决。
7.处理合同变更、终止及争议纠纷等。
8.将所承办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争议纠纷处理等全过程形成的各种合同档案资料纳入单位档案,进行妥善管理。
第十五条 其他合同管理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财务处负责审查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合同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
审计处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经济合同(指采购、租赁、建设工程等业务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其它合同会签单位负责审核合同中与本单位业务职能相关的合同条款。
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学校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后,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学校或本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赞助等合同的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西开放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桂开大校办〔2022〕1号)废止,过去有关合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