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开放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23年5月5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 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 号)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 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桂财行〔2015〕1号)、 《自治区党委修订印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发〔2017) 28 号)、《自治区接待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的通知》(桂接办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 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 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合作洽谈、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一、公务接待原则
(一)坚持热情周到、简化礼仪、有利公务、务实节俭、高 效透明的原则。简化接待礼仪,不搞边界迎送,不搞层层陪同。
(二)坚持严控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 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及 私人会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 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三)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
(四)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五)坚持事前报告原则。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 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六)坚持预算控制、定额开支的原则。学校公务接待实行 年度预算控制,按照预算控制公务接待支出。
二、公务接待范围
( 一)公务接待对象
1.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的领导及相 关人员。
2.来校考察、调研、访问、交流合作及开展业务工作的兄弟 院校领导及相关人员。
3.来校考察、调研、访问、交流以及开展合作活动的国际友 人及港澳台人员。
4.以学校名义邀请的来校讲学、访问、交流的专家、学者及 相关人员。
5.其他需要学校接待的来宾。
(二)公务接待的分类
1.校级公务接待,包括:来校视察、考察、检查指导工作的 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接待,来校考察、调研、访问、交流以及开展 合作活动的国际友好学校或社会团体、澳台学校或社会团体、 区内外兄弟院校、合作或协作单位的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接 待;学校主办、承办的会议或重大活动、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开 展的各类活动、以学校名义邀请校外有关专家、学者来校讲学、访问等的有关人员的接待。
2.非校级公务接待,包括兄弟院校、合作办学、对口支援单 位等来校访问、交流研讨或开展业务工作的人员接待,学校各职 能部门、学院主办或承办上级对口部门布置的会议、大型活动的 人员接待。
3.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其他类型的接待活动。
三、公务接待管理
(一)公务接待的审批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无公 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本规定中所指的公函包括公 务接待活动有关的文件、通知,外单位来函和本校发出的邀请函。
1.校级公务接待。主要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 称党校办)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接待工作。党校办负责 制定接待计划,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非校级公务接待。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对外公务接待活动, 由牵头接待部门分管校领导或参加此次接待活动的校领导根据 来访对象、来访目的、活动内容和时间,确定牵头负责公务接待 活动的对口职能部门。牵头接待部门负责制定接待计划报牵头接 待部门分管校领导或参加此次接待活动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 织实施。
3.外事接待由党校办按外事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提出接待意 见,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或牵头负责本次公务接待活动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党校办牵头组织实施。
4.接待审批流程
(1)接待活动开始前,各牵头接待部门原则上须至少提前2 天填写《广西开放大学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 单》)交至党校办,党校办按照文件规定对接待人数、陪餐人数、 接待预算等进行复核。 《审批表》原则上均由牵头接待部门分管 校领导签字审批,如牵头接待部门分管校领导因特殊情况未能参 加此次接待,经请示主要校领导同意后指派其他校领导参加接待 的,则由参加接待的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接待。
(2)接待活动结束后,牵头接待部门须填写《广西开放大 学接待清单》(以下简称《接待清单》),完善接待活动相关材 料交至党校办,党校办核对备案后交由财务处复核。复核无异议 后牵头接待部门将《审批单》《接待清单》复印件交至党校办存 档备查,原件则送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3)《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均须牵头接待部门负责人 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二)公务接待有关费用的报销
1.接待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 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公务接待均须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 式结算,凭正规发票报账。
2.活动结束后,因公务接待活动产生的费用应及时报账,接 待以学校名义邀请的来访人员的公务活动,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审批单》和《接待清单》、财务票据、学校邀请函、公务 活动方案(有关会议、活动的议程或方案)及来访人员签到表。 其他公务接待活动的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审批单》和《接待 清单》、财务票据及来访公函或有关文件、通知。
四、公务接待标准
学校公务接待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接待工作餐一次,具 体标准如下:
(一)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在学校食堂进行,用餐标准为: 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60元;厅级(或正高级职 称)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及以下(或副高级职 称及以下)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
(二)确需到校外饭店、酒店进行公务接待的,用餐标准为: 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200元;厅级(或正高级职 称)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及以下(或副高级职 称及以下)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
(三)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 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 使用私人会所或不对外公开经营、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特定 人员开放的高档餐饮服务等场所。
(四)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 人以内的,陪餐 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 分之 一。
五、公务接待住宿
住宿费原则上由来宾自理。如需学校负担住宿费用的,来访 者住宿安排在学校指定的宾馆、酒店,由牵头接待部门提出申请, 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 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宿。
六、公务接待迎送
校级公务接待由学校领导和党校办负责迎送,其他公务接待 的人员由承办部门负责迎送。各有关接待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遵 守接待原则,加强合作,认真做好校外来宾到我校的接待服务工 作。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 格控制随行车辆。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以及超规格、 超标准接待;严禁以工作餐的名义,变相举行宴请;严禁以公务 接待的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七、公务接待监督
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学校党校办要 会同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公开学校公务接待有关情况,加强监督检 查。学校审计部门要对校属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学校 纪委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于违反本规定造 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 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党校办,财务处 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开放大学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2.广西开放大学公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