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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2025-11-27 16:02   部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办学资源渠道,规范校友捐赠管理工作,保护捐赠者与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校友捐赠在支持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海内外校友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自愿、无偿捐赠财产的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校友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捐赠活动及捐赠财产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或变相利益输送。

(二)自愿无偿原则。捐赠应基于校友自愿,不设捐赠门槛或最低金额,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变相摊派。

(三)尊重意愿原则。捐赠财产应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确需变更用途的,须事先征得捐赠者书面同意。

(四)公开透明原则。学校定期公布捐赠财产接收与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捐赠者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校校友联谊中心统筹管理学校校友捐赠事务,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捐赠内容与方式

捐赠内容

(一)货币资金捐赠: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捐赠金额不限;

(二)实物捐赠: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家具用具、图书资料、校史类实物、陈列品、建筑材料等实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捐赠: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捐赠:校友提出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方式

(一)定向捐赠:校友明确指定捐赠用途、受赠对象的,由受赠对象严格按指定用途管理、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变更;

(二)非定向捐赠:校友未指定具体用途、受赠对象的,由学校结合办学发展急需领域统筹安排使用,确保捐赠效益最大化。

第三章 捐赠流程与管理

第七条 捐赠流程具体如下:

(一)捐赠意向提出。有捐赠意愿的校友可通过学校校友网“预约捐赠”通道或邮件、电话等方式,直接向校友联谊中心提出捐赠意向;也可经校内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向校友联谊中心转达。

(二)捐赠意向受理。校友联谊中心在收到捐赠意向后,应及时与捐赠者联系,确认捐赠内容、方式、金额、用途等捐赠意向信息,请捐赠者提供捐赠财产权属或价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其意愿填写《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捐赠登记表》(以下简称《捐赠登记表》,小于1000元的小额捐赠另行造册登记,不用填写《捐赠登记表》),并组织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三)捐赠事项确认。校友联谊中心根据初审意见,按程序报学校领导或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根据捐赠内容及捐赠者意愿,以《捐赠登记表》形式完成双方捐赠确认,或经协商一致签订《捐赠协议》。

(四)捐赠财产接收。捐赠者应按《捐赠登记表》或《捐赠协议书》的约定交付捐赠财产。捐赠财产为资金类的,应转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备注“校友捐赠+姓名+非定向/定向(备注指定用途或受赠对象)”,由财务处负责接收并核算;捐赠财产为非资金类的,由接收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办理入账。捐赠财产接收完成后,财务处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八条 资金类捐赠管理

(一)所有捐赠资金均应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违规调整用途。

(二)定向捐赠资金:由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实施,定期向校友联谊中心报告使用进度;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向校友联谊中心提交专项使用报告(含支出明细、项目成效等),经审核后反馈捐赠者。

(三)非定向捐赠资金:由学校财务处牵头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报学校批准后统筹安排,其使用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财务报告,随校务信息公开一并公布。

第九条 非资金类捐赠管理

(一)定向捐赠资产:按《捐赠登记表》或《捐赠协议》约定交付指定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保管与维护,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校友联谊中心报告使用情况(含完好度、使用效益等)。

(二)非定向捐赠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调配,调配结果及时告知校友联谊中心。

1.适用教学、科研、办公等用途的,分配至相关使用单位使用并落实管理责任,使用单位应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校友联谊中心报告使用情况(含完好度、使用效益等);

2.具有收藏价值的物品(如艺术品、校史文物、名人手稿等),移交学校图书馆或档案室专项保管,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校友联谊中心报备保管状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擅自以学校或部门名义募集、接受校友捐赠;严禁侵占、挪用、截留捐赠款物,违者依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捐赠答谢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尊重意愿、分级致谢、公开透明”原则,根据捐赠财产价值及捐赠者意愿,采取以下方式致谢,同一捐赠者可叠加享受对应答谢权益:

(一)信息公示:在学校校友网设立“校友捐赠荣誉榜”,定期公布捐赠者名单(可按捐赠者意愿隐去部分信息)、捐赠财产类型及金额(或价值)、使用方向。

(二)荣誉授予:对捐赠财产价值1000元及以上的捐赠者,颁发学校统一制作的《捐赠证书》;捐赠财产价值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的,授予“学校发展贡献者”荣誉称号;捐赠财产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的,授予“学校发展特别贡献者”荣誉称号;捐赠财产价值20万元及以上的,授予“学校发展特别贡献者”荣誉称号。

(三)优先服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允许范围内,为捐赠校友(或校友单位)提供优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优先开展产学研合作、优先参与学校学术交流活动、优先获取学校办学成果资料等。

(四)定制答谢:捐赠财产价值50万元及以上,或捐赠形式具有特殊意义的(如文物、独家技术成果等),可由捐赠者与学校另行商定答谢方式,具体方案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及学校现有规章制度执行;若与后续出台的新法规、新政策冲突,按新法规、新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友联谊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学校有关校友捐赠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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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捐赠协议模板(资金类).doc已下载
附件【捐赠协议模板(非资金类).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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