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校友返校活动的组织与服务,加强校友联络,提升校友工作质量,保障各类校友返校活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校友返校活动:
(一)由学校或校属各单位组织的校友返校活动;
(二)由校友自发组织的以年级、专业、班级为单位的集体返校活动。
校友个人返校探望师友、办理私人事宜且与学校没有公务联系的返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可由探望对象或个人自行接待,学校可提供校园参观、就餐指引、信息咨询等便利服务。
第三条 根据校友返校活动不同情况确定具体接待安排:
(一)学校组织的校庆特邀校友活动、全校性大型校友返校联谊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组织接待;
(二)校属单位邀请校友返校开展的合作交流、讲座报告、结对联谊等活动,由该活动牵头单位负责接待;
(三)校友自发组织的以年级、专业、班级为单位的集体返校活动,由对应或所属学院负责接待。
第四条 为保障校友返校活动有序安排,除学校直接组织的校友返校活动外,其余各类校友返校活动均需实行事前登记报备制度。
(一)校属单位组织的校友返校活动,应提前向校友联谊中心报备,并填报《校友返校活动登记表》;
(二)校友自发组织的集体返校活动,组织者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与对口或所属学院联系。相关学院应及时制定接待方案、《校友返校活动登记表》,事前报送校友联谊中心备案;
(三)若活动涉及校内其他单位协助,牵头单位或组织方应在《校友返校活动登记表》中明确需求并提前沟通。
第五条 校友联谊中心可为校友返校活动提供以下支持服务:
(一)协助邀请学校领导出席相关活动;
(二)通过校友网站对返校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三)受理校友捐赠,协助校友办理捐赠手续;
(四)其他需要协调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接待单位可结合校友需求与活动主题,合理组织以下活动:
(一)向校友通报学校整体发展情况及所在院(部)的建设成果;
(二)召开专题座谈会,交流校友个人成长与职业发展经历,听取校友对学校办学、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举行专题报告会,邀请校友分享学术研究成果、行业突出业绩,或介绍个人(企业)创业经验;
(四)组织校友与校内师生开展学术交流、产学研合作对接等活动;
(五)组织校友参观校园、合影留念等纪念活动;
(六)协调校内教室、运动场地等资源,支持校友开展专属活动;
(七)协助有捐赠意愿的校友办理捐赠手续。
第七条 校友捐赠的接受、管理及使用等事宜,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校友捐赠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校友返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活动相关材料(含校友通讯录、活动合影、通讯报道等)整理完整,报送至校友联谊中心备案。
第九条 学校及校属单位组织的活动经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校友自发组织的返校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校友自行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友联谊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