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是学校声誉的重要载体、社会贡献的直接体现。挖掘校友资源、凝聚校友力量,对学校建设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为规范学校校友工作,提升校友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友工作坚持“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核心宗旨,以广泛联络为基础、以资源整合为关键,支持鼓励校友建功立业,积极引导校友反哺母校,推动形成“母校关心校友成长、校友心系母校发展、双向赋能、共同进步”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校友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广大校友,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文化等多领域交流合作,引导校友为母校建设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依法申报成立校友会,并指导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校友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本校校友:
(一)曾在广西开放大学(含其前身及办学体系)、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接受过各类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学员)。
(二)曾在广西开放大学(含其前身及办学体系)、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广西开放大学(含其前身及办学体系)、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聘任的相关人员。
第三章 校友工作体系
第六条 学校构建“学校统筹、部门协同、校院联动、多方参与”的校友工作体系,确保校友工作层层落实、协同高效。
第七条 校友联谊中心是学校校友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统筹、协调、管理全校校友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校友工作整体规划、校友工作制度;牵头建设、维护校友网站及校友数据库;统筹协调校属各单位、各市(县)开放大学共同做好校友工作等。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含开放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社区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及各市(县)开放大学,是校友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分管领导与联络员,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所辖校友的信息采集、核实与更新;开展优秀校友寻访联系、常态化联络与精准服务;接待校友返校;推荐优秀校友典型,报送校友工作动态;收集完善本单位校友档案等。
第九条 校属相关职能部门是校友工作的支持保障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校友工作。具体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做好校庆等全校性大型校友返校联谊活动的组织、接待工作;协助提供校友所需档案查询服务等。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征集、采访优秀校友故事及典型案例,通过校内外平台宣传推广,适时辑印校友事迹材料,营造尊重校友、关爱校友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学生工作部(团委):组织在校生参与校友寻访、志愿服务等活动;搭建校友与在校生交流平台,开展联谊、结对与创业辅导等。
(四)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协助完善学生校友信息库;为校友提供相关查询证明服务;邀请优秀校友回校参与讲座、竞赛指导等教学活动;协助校友单位开展校园招聘、发布校友企业就业信息等。
(五)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建立完善教职工校友信息库,提供人事相关查询证明服务等。
(六)财务处:保障校友工作专项经费;按照校友捐赠管理制度做好校友捐赠资金的接收、核算、管理等工作。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校友捐赠管理制度做好捐赠实物、无形资产的权属核验和指导接收单位做好实物、无形资产的验收、入库及处置管理等工作。
(八)工会(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动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教职工群体关心、参与校友工作。
(九)后勤保卫处:为校友返校活动提供场地、餐饮、安保等后勤保障。
(十)网络与信息中心(图书馆、教育技术中心):为校友网站、校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为校友参观图书馆、借阅学校图书资源提供便捷服务。
(十一)其他各校属单位:本办法未明确职责规定的其他单位,应在单位职责范围内积极响应校友联谊中心的工作协调,主动为校友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共同营造全校协调的校友工作氛围。
第四章 校友活动
第十条 校友联谊中心负责制定校友返校活动管理制度,确保校友返校活动有序、高效开展。
第十一条 校友返校活动须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实行事前登记报备制度,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校友返校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声誉影响,均由活动组织者自行承担。
第五章 校友合作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支持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校友单位与母校之间在人才培养、科研合作、创新创业、招生就业等多领域开展务实合作。
第十三条 学校为校友提供持续支持,在继续教育、成果转化、人才招聘等方面予以优先服务,助力校友事业持续发展。
第六章 校友捐赠
第十四条 校友捐赠管理遵循合法合规、自愿无偿、尊重意愿、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 校友联谊中心牵头制定校友捐赠管理制度,规范捐赠流程,加强捐赠财产管理,确保捐赠意愿得以落实,切实发挥捐赠效益。
第七章 校友宣传和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应构建多元化校友宣传平台,通过学校官网、校友网站及其他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校友事迹、母校发展及校友活动,营造全校师生员工关心校友、支持校友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校友宣传内容应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一)校友在各自岗位上取得的突出成绩与贡献;
(二)校友关心支持母校发展的典型案例;
(三)学校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进展;
(四)校庆等重要校友活动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弘扬校誉、凝聚校友力量的宣传内容。
第十八条 校友返校活动宣传由组织单位撰稿,按照“三审三校”制度审核后在校友网站上发布。
第十九条 学校重视校友文化的培育,将校友意识教育融入新生入学、毕业教育及在校生活各环节,支持在校生积极参与校友活动,培养未来校友骨干,夯实校友工作基础。
第八章 校友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由校友联谊中心统筹用于校友联络、活动组织、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友工作经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规范透明”原则,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接受审计与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据可查。
第九章 校友工作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校友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适时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成立校友组织或以校友会、校友工作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损害学校及校友声誉的行为,违者由组织或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友联谊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