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广西开放大学 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工会文体工作暂行规定
》的通知上传至OA,详情见附件。请传阅知悉并遵照执行!
广西开放大学 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工会文体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会文体工作是工会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文化建设,规范开展文体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应坚持服务教职工,活跃教职工文化生活,增强教职工的体质和身心健康为宗旨,为凝聚教职工队伍服务,以促进学校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文体工作管理
第三条 工会开展文体活动主要职责
(一)负责教职工文体活动的组织策划,有计划地组织好文体活动。
(二)积极支持、鼓励、指导各分工会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尽可能为他们创造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三)加强调查研究,倾听教职工对文体活动的意见和要求,不断调整、充实、丰富文体活动的形式和内容。
(四)组织教职工参加上级单位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
第四条 文体工作坚持群众性,加强计划性,要不断规范文体活动的运作模式、组织形式、工作流程,不断推进文体活动组织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文体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全体会员文体活动主要分为比赛类活动、非比赛类活动。
(一)比赛类活动
1.集体赛事。以各分工会为单位组队参赛。
2.个人赛事。由各分工会推荐人选参赛或教职工自由报名参赛。
(二)非比赛类活动
健步走、游园活动等。
第六条 各分工会文体活动
学校工会指导,各分工会自行开展的文体活动。
第七条 业余文体活动
根据各项运动推广普及情况和教职工兴趣爱好,可以组织各类文体活动或兴趣协会,进一步推进各种兴趣爱好和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不断提高各类文体爱好者技术水平,促进广大教职工身心健康。
第八条 上级单位文体活动
根据上级单位文体活动通知,组织本校文艺、体育骨干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展示本校教职工良好精神风貌。
第四章 文体活动档案管理
第九条 文体活动档案主要用于记录工会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策划方案、通知、参加人员名单、比赛规则、比赛成绩等。
第十条 文体活动档案由学校工会负责建立及归档
第五章 文体活动经费及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经费从工会经费中支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桂工发〔2024〕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实施。
(一)文体活动经费
1.场地租用费。开展大型文体活动均以学校名义支付租用场地的费用。
2.服装费。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服装购置费人均不超过400元,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参赛队员服装购置费人均不超过500元,购置同一项目服装一年内不得重复购买。如上级工会已经配备服装的,学校工会不得重复购买。
3.伙食补助。参加上级工会开展的各类文体比赛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会员,训练时间可按照开展职工活动的形式安排工作餐;比赛期间安排工作餐或现金发放每天不超过100元的伙食补助。活动统一安排工作餐的不得再发放伙食补助。
4.评委(教练)酬金。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的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要外聘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务费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校内的教练员、评委以及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开展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但人数不得超过参加活动人数的15%。
5.其他
(1)组织春游、秋游时,对参加活动的会员给予每人每天100元,作为交通费、门票费及伙食补助。
(2)由学校工会组织的美术、书法、摄影等比赛活动,可以用工会经费支付装裱及冲洗费,对获奖个人颁发证书以资鼓励。
(二)奖励
1.奖金。学校工会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属于比赛类的,设置奖项的按每次参赛队伍的三分之二以内予以适当奖励,团队10人以上的奖励金额每队最高不超过3000元,个人项目最高名次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递减,团体项目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
2.纪念品。学校工会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属于非比赛类的,可以按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
(三)开展文体活动的要求
1.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必须在预算内执行,每次开展活动前要有报告、预算方案等报批文书。
2.开展活动结束后,经办人报账手续应齐全,除发票外,须附经过批准的活动预算方案等报批文书,伙食补助及奖励物品(或纪念品、慰问品)等实名签收表作为报账凭据,用餐要附用餐人员名单、菜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开展文体活动,内容要健康向上,同时要紧扣时代脉搏。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原则上不能利用工作时间开展文体比赛。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人性化的原则,提倡“友谊第一、比赛第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的活动经费及奖励金额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开放大学工会文体工作暂行规定》(桂开大〔2022〕1号)废止,本规定由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