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播电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各类财政性和非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原材料等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七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八条 学校进行的统一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廉洁高效的采购管理运行体系。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规定,做到采管分离、采用分离、采验分离。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会、教务处、教育技术中心、财务处、后勤基建与保卫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学校采购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
(二)审核符合《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文件规定的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
(三)参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
(四)参与学校采购项目的论证;
(五)评议采购过程中重大、争议问题。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采购实施业务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利益;
(二)编制全校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协调各类政府采购工作;
(四)负责以抽签的方式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库的遴选并在校长授权后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合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五)对申购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询价,并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比三家以上(含三家)供应商提供项目需求方案,在满足同等性能和服务的情况下,按审计处核定的价格进行采购;
(六)组织校外专家对申购部门提出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论证。
(七) 根据申购部门的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界定采购项目属性,负责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各项采购计划;
(八) 组织有关部门审议采购文件;
(九) 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及时发布采购信息;
(十) 代表学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招评标活动,按规定派出业主评委,并受学校委托确认采购结果;对于重要及重大采购项目须由校长授权派出业主评委;
(十一)协助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十二) 配合申购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入库手续;
(十三)负责收集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及时整理归档;
(十四) 协助纪委办公室办理投诉事宜。
第十一条 申购部门职责:
(一)编制采购需求方案,需求方案包括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内容;需求方案不得列入单一品牌或有利于特定商家的指向性规格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二)参与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核及确认;
(三)及时拟定和签订专项采购合同,项目实施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款项支付等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馈;
(四)编制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并报到国有资产管理处;
(五)设立采购工作监督员,监督本部门的招标采购工作;
(六)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释疑;
(七)因特殊需要,申购部门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涉及进口仪器设备、超标准配置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等采购项目申报,需提交超标采购说明。
第十二条 财务处的职责:
(一)对采购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核;
(二)按程序、合同规定退还履约金和支付款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的职责:
(一)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核;
(二)对采购的预算价进行审核;
(三)对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四)对采购代理机构库的建立过程以及对每次招标采购时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超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按当年适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要求实行统一采购。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
(一)申购部门有专项采购经费的,采购预算金额单价≤5000元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000元的货物和服务,由申购部门自行采购;各部门自行采购的货物单价≥1000元的,所购货物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国有资产验收入库手续,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认定为低值易耗品的除外。申购部门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仪器设备入帐单》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二)采购预算金额单价>5000元或30000元<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的货物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内容按财政厅的文件要求在广西“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单价>5000元或30000元<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的服务,由国资处组织校内招标采购,广告以及一些特殊行业采购项目的除外;
(三)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送变电工程施工(输变电工程)、钢结构施工、地勘和基础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等项目,由申购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定点单位中对比三家以上价格后,按我校内控流程,由申购部门择优选择定点单位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
(一)50万元≤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的货物、服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财政厅的文件要求在广西“政采云”平台上招标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需在特殊行业采购的项目除外;
(二)60万元<采购预算金额≤400万元的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内部控制原则,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定点单位中实施校内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公务机票不纳入统一采购范围,由申购个人按区财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4〕23号)执行。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维修、印刷服务、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会议酒店定点服务、审计服务等采购项目,在采购限额以下的,按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当年的定点采购文件要求,由申购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从文件规定的定点单位中对比三家(含三家)以上报价后,按我校内控流程,由申购部门择优选择定点单位执行。申购部门择优选择定点单位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政采云平台进行采购申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当年的定点采购文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园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公用车辆保险服务由后勤基建保卫处提出采购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在政采云平台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凡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工程类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都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3.工程项目性质特殊、专业性较强、组织公开招标工作有困难;
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5.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学校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询价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六)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七)校内招标采购。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校内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1.政府采购目录以外,3万元<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的服务类采购项目;
2.60万元<采购预算金额≤400万元的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项目。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两年以公开选聘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一)通过校园网公布选聘招标代理机构信息,从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按资质、学校要求选择候选代理机构;
(二)由学校采购工作小组从候选招标代理库中抽签产生10家招标代理机构组成学校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库,另外再抽签产生10家招标代理机构组成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当出现代理机构违规、放弃代理或在代理我校项目时不能按要求提供服务时,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小组评议,学校审定后取消代理资格。正式库代理机构少于10家时,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工作小组从备选库中抽签产生出对应数量的代理机构补齐正式库;
(四)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时,在审计处的监督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采购项目的需求从正式代理机构库抽出任一家代理机构代理我校的采购项目;
(五)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时,在审计处的监督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工作小组抽签产生招标代理机构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在代理我校项目过程中熟悉采购政策、代理服务良好、代理工作积极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小组评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可优先保留在学校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库中。
第五章 货物、服务类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程序如下:
(一) 申购部门填写“广西广播电视大学采购申请表”发起校内采购申请流程。如用专项经费采购,需附学校下达专项经费的批文;
(二)申购部门确定采购需求、明确有专项采购经费后发起校内采购申请流程,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方式,经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按采购预算金额的管理权限分别流转至申购部门分管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三)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按如下流程实施:
1.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采购申报及备案,批复后交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我校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2.国有资产管理处与申购部门完善和审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申购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交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对重要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3.国有资产管理处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采购备案、发布采购公告等手续;
4.招标文件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再受理技术指标的更改,如确需更改,需由申购部门提出具体更改原因,经分管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领导并报校长同意后方可更改。因申购部门的疏忽而造成损失由申购部门负责;
5.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业主评委参与评标;对于重要及重大采购项目须由校长授权派出业主评委;
6.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申购部门需在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并提交一份给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在项目结束后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将采购档案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程序如下:
(一)申购部门填写《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二)按采购预算金额的不同,划分不同的采购流程如下;
1.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的采购项目:
1)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三位中级职称以上校外专家对申购部门提出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论证,并填报《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2)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单一来源项目内容,并将公示材料以及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3)待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采购计划备案;
4)采购计划备案通过后由申购部门发起《校内采购申请》的流程,经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政采云做项目采购委托采购,区政府采购中心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的:
1)申购部门填报《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学校采购工作小组提出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并填写《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2)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3)备案通过后,由申购部门发起《校内采购申请》的流程,经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
4)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政采云做项目采购委托采购,区政府采购中心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的:
1)申购部门填写《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学校采购小组提出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并填写《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2)由申购部门发起《校内采购申请》的流程,经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后,由申购部门与单一来源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200万元>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元的:
1)学校采购小组提出意见,申购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填报《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2)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3)采购计划备案通过后,由申购部门发起《校内采购申请》的流程,经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
4)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政采云做项目采购委托采购。
(三)申请论证要求:申购部门须填报《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3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对采购项目的唯一性进行论证,并由论证专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针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对项目论证的专家组成员要求如下:
1.属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论证小组应由3名校外专家组成;
2.属于学校组织采购项目的,专家论证小组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
第二十四条 校内招标采购程序如下:
1.申购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校内招标采购公告模板填写具体的采购需要;
2.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
3.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受和初步审核投标单位的报名材料;
4.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广西广播电视大学采购工作小组成员进行校内评审;
5.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园网发布中标公告;
6.公示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7.由申购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章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程序如下:
(一)申购部门填写“广西广播电视大学采购申请表”发起校内采购申请流程,同时需提供学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所需相关材料;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按采购内容及采购预算提出采购方式,经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按采购预算的管理权限分别流转至申购部门分管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对于重要采购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对于重大采购项目要按照《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文件规定进行审定;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采购计划,批复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四)申购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重要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上报校长办公会以及党委会进行审定,对于重大采购项目要按照《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文件规定进行审定;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定好的采购文件交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项目采购备案、发布采购公告等手续;于开标前在相关的网站发布公告;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业主评委参与评标;对于重要及重大采购项目须由校长授权派出业主评委;
(七)申购部门接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在30日内与中标或成交单位签订合同;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将采购档案整理归档。
第七章 采购合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申购部门应当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单位投标文件、书面承诺和其他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预付款不能超过项目总额的30%,更不得与中标或成交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申购部门上报学校研究决定,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学校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要追加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由申购部门上报学校研究决定后,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的10%。
第三十条 确因增加采购内容需要追加资金的,按《广西广播电视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和《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规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申购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合同进行备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流程按《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章 采购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验收管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规划、建设、消防等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验收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存。
第三十四条 采购验收小组由申购部门牵头,成员原则上由熟悉掌握技术需要的技术人员、申购部门人员、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人员以及外聘专家(外聘专家需有中级以上职称)等至少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需请外聘专家,专业技术强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组织验收;常规办公设备类货物验收由使用人验收;验收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一)验收前准备。申购部门准备合同和已经履约完成的材料,通知采购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现场验收。验收小组到现场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采购合同约定分阶段验收的,应按合同进行分段验收;
(三)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作出验收结论性意见,并出具全体成员签字的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见附件1)。分段验收的出具分段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一式四份,申购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商、受托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验收报告是申请支付合同价款的必备材料;
(四)办理资产入库。验收合格后,由申购部门按照采购的合同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库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不达标的,学校向供应商出具验收整改意见书,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此条款必须列入合同签订条款。
第九章 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购部门对采购工作有异议,可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如对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答复不满意,可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反映。学校采购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以及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在没有质疑的情况下,申购部门不按时签订合同、验收等,经责任认定后,追究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采购纪律,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单位及当事人,应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廉洁自律,秉公办理,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必须对以下信息保密:
1.评审过程的情况;
2.尚未公示的评审结果。
(二)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统一采购;
(三)采购需求报告中不能违反规定指定采购方式;
(四)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谈判;
(六)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销毁项目申报材料和招标档案材料;
(七)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学校利益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任何倾向性意见或歧视性言论,采购当事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该主动回避。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涉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其采购方式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如对审计处审定的价格有疑议,可要求审计处提供审定价格的印证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约定的事宜,若国家和自治区有文件规定,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广播电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桂电大[2018]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验收报告
2.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3.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