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开大国资〔2024〕3号
校属各单位:
《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已通过党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开放大学
2 0 2 4 年 1 1 月 2 7 日
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 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自治区教育厅所 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 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 用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 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 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 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国有资产范围,分类;国 有资产增加;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账务管理;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 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 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其它资产等。
第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 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它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 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能独立使用、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 价值在1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 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大批(数量在100(含)件以上)的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 理。
学校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分为房 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 特种动植物、物资等七大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指本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 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附属设 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水气管道等;
(二)设备。是指本单位用于工作的信息化设备、办公设备、 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雷达、无线电和卫 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电 子和通信测量仪器、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三)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单位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
价值的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四)图书、档案。指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及各类 档案(不含教材);
(五)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办公桌椅,沙发、 柜子等。
(六)特种动植物:特种用途动物、特种用途植物。
(七)物资:建筑建材、医药品、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 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 炼焦产品、炼油产品、基础化学品及相关产品、橡胶、塑料、玻 璃和陶瓷制品、纸及纸质品等。
第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 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 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条 其它资产是指除上述以外的资产。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责 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为一级管理部门,国 有资产使用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我校国 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对学校各部门资产管 理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入库、调拨、转让、出租、出借、 报损、报废、报失等审核手续,组织处置报废国有资产及上报上
级管理部门。
(三)负责登记国有资产总分类账簿及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 数据备份工作;年终与财务处核对国有资产总账;
(四)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负责年度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 统计及配合规划处做好高等教育统计报表填报等工作;
(五)逐步实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 管理,建立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 理网络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
(六)组织培训国有资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各部门按使用职能实行 日常管理分工如下:
(一)管理财务的职能部门:资金、债权、债务等非实物性 流动资产。
(二)管理教务的职能部门: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 教材、数字资源等。
(三)管理后勤的职能部门:土地、房屋、车辆、构筑物、 植物、在建工程。
(四)管理图书馆的职能部门: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各类图书资料。
(五)管理网络技术的职能部门:互联网域名、软件、平台、 多媒体、云教室、实验室机房管理、其他设备和数字资产等。
(六)管理党办、校办的职能部门:北区行政办公室、相关 商标等非科技无形资产。
(七)管理科研的职能部门:科研无形资产、各种著作权、 专利权等。
(八)管理培训、社区教育的职能部门:教室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 产实施日常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 产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使用部门应配备稳定兼职资产管理 人员,职责是:
( 一)执行上级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 门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管理。
(二)在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国有 资产使用明细账簿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卡。
(三)申报资产购置计划,参与本部门国有资产验收。负责 本部门国有资产调拨、出租、出借、报废、报损及丢失资产的初 审和申报等。
(四)登记国有资产明细账;保管国有资产管理卡、粘贴国 有资产标签。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保管、维护、报修,保证资 产正常使用。
(五)负责本部门调动、退休、离职、退职人员办理资产移 交手续。
(六)负责实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四章国有资产增加、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 调拨和划转等引起的国有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
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 规划,保证重点。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 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国有资产的配置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自治 区本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财资 〔2014〕10号)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 置。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购置国有资产流程参照广西开放大学(广 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验收参照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 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中的“采购项目验收”;并填写《广西 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库 手续,凭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要 出租、出借的,应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既出租、出借,又同时新 增配置。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可对外出租的资产应按程序进行公开招 租。所有对外出租、出借的相关合同必须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 行。
第二十二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由申请单位进 行可行性论证,报学校审批后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审 批 。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学校相
关规定处理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不得利用学校资产 从事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校内借用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校内各单位借用国有资产,须经资产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 办理出借手续。出借的资产如发现损坏、遗失,借用人应负相应 责 任 。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 态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报 失、捐赠、出售、出让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任 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 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 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在处置报废国有资产时,必须按照审批 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更新标准,但仍
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我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见 (《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 流程图》。
(一)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或未达使用报废条 件,但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为300 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经 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未达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且单位价值300万元以上 (含)的国有资产处置,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复。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以下资产处置情况须由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 方可处置:
1.各单位公务用车处置事项,按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 定执行。
2.单位土地处置事项,严格按自治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
3.单位涉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公有房屋处置事项,按危旧 房改造相关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四)对于重大资产报废处置,必要时可聘请相关技术鉴定 部门出具报废处置意见。
(五)国有资产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置,所得 收入上缴学校,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任何人不能 私分或挪用。
(六)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
部门的报纸、杂志、书刊、废旧试卷等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填 写《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低值易耗品处置表》 自行处置,处置所得的收入上缴财务处。
第二十八条 部门所在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失须有部门领导 确认。凡系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丢失的,当事人应承担 相应责任并按国有有资产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报废的国有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 部门不得擅自拆除零部件;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须说明用途 后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拆除。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调拨,由调出、调入部门共同填报《广西 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调拨单》,依据学 校资产管理部门签批的资产划拨清单办理资产变更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捐赠,必须严格报批手续。学校资产 对外捐赠由发起捐赠部门负责办理捐赠事宜,发起捐赠部门填报 《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捐赠后 将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由学校资产管理 部门办理资产捐赠的销账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转让。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 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各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 材 料 :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 产权证明,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
表》;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 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转让方拟与受让方签署的合同文本;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国有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负责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的部门根据上报 教育厅的备案材料进行销账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经自治区教育厅以及相关部门同意处置的汽车、 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由学校负责资产管理、后勤管理的部门 按职责管理权限进行产权注销或变更。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国有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设置国有资产分类、分户账簿。
(二)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设置、登记国有资产总账和分类 账 簿 。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国有资产
卡 片 。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 总账页,国有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金额以 及财产编号等内容, 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资产管理 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部门领导和直接责 任人报学校审核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 重大损失的。
(二)由于管理或使用人员不负责任,造成所管辖或保管使 用的国有资产丢失、损坏、报废的。
(三)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有资产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 规定不相符的,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广西开放大学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桂开大国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 置流程图
2.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 置申请表
3.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调 拨单
4.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低值易耗 品处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