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开大国资〔2025〕3号
校属各单位:
《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履约 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广西开放大学
2025年9月9日
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 校合法权益,加强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 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验收工作) 是指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履约及结果 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 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申购部门是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 购项目验收工作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 明确”的原则。申购部门应从维护学校的利益出发,制定项目 履约验收方案并严格执行,切实把好验收关。项目履约验收方 案应当在项目采购合同中予以约定,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 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项 目一般不进行分阶段验收,确需实施阶段验收的,由申购部门 自行组织部门验收。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 必须按既定的履约验收方案履行验收程序。
第二章采购项目的履约
第五条 采购项目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申购部门、供应
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申购部门是监督采购 项目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督促供应商履行合 同,对供应商不按合同履行、违约的情况应按合同约定做出相 应处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 购的项目,在合同履行中,使用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 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 通过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追加采购,但所有补充 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需要有完备 的审批手续。原采购合同中没有的标的物不能列入追加采购范 围进行采购。
第七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变更。如产 品型号已更新换代或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填写 《货物变更论证表》报学校审批,但变更的内容必须为原采购 合同中已有的标的物。变更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验收小组按变 更后的产品予以验收。
第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 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依法依规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履约验收职责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中的职责:
(一)应当组织建立科学、合理和有效的采购项目履约验 收工作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建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校级验收小组,组织采购项目的校级履约验收活动,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 的有关问题。
(三)对已经组织验收的项目可适时进行回访、跟踪和监控。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基建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建工程类采购项目校级验收小组,组织工程 类项目的校级履约验收活动,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 问 题 。
(二)对已经组织验收的工程类项目可适时进行回访、跟踪和监控。
第十一条 申购部门工作职责:
(一)认真履行验收工作主体责任。
(二)督促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
(三)组织好采购项目的部门履约验收工作,及时处理履约验收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应 及时向供应商提出整改。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 及其他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
第十二条 验收小组成员职责:
(一)按照合同以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
(二)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 验收意见并对自己所签署的验收意见负责。对验收过程中需要 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验收意见。学校验收小组成员有自主发表意见的权力,对验收 意见有异议的,应该在验收单上明确签署存在异议的意见,并 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三)验收过程中应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发现供应商不按 合同约定履约的,应在验收报告单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通 知申购部门。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 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
(四)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填写验收报告单,出具明确验 收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签字确认。
(五)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职责:
负责监督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 行验收职责。发现供应商和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 时制止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供应商职责:
(一)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为学校提供符合质量标 准规定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二)存在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或未达到质 量要求等违反合同约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验收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按以下金额(指采 购合同标的金额)及权限组织办理:
( 一 )合同金额20 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由申购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和收集验收资 料,并在验收完成5 个工作日内将签字盖章后纸质验收单及扫 描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确认。
(二)采购金额在2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学校认为 需要进行校级验收的项目,部门验收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货 物类、服务类项目由申购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进行校级 验收,工程类项目由申购部门向基建处申请进行校级验收。
(三)采购合同金额50 万元(含)以上的网络安全和信息 化建设、实训室建设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委托第三方 机构负责验收。
(四)受赠、受让货物、软件平台类的验收,由接收单位 负责自行验收,达到入库标准的办理资产登记和入库手续(附 捐赠方出具的捐赠证明书、货物价值凭证)。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参与部门验收或 对已完成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成立验收小组。
(一)部门验收:由申购部门组织熟悉本项目的人员成立 验收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不包含供应商),其中业务 相关部门(非申购部门)至少1人。
(二)校级验收:
1.采购合同金额20 万元(含)以上,50 万元以下的项目,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不少于3 人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2.采购合同金额5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 理处组织不少于5 人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三)人员构成:
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业主代表不能参与验收工作。验收 时可邀请资金预算主管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和实际使用人或 者受益者、服务对象、技术专家、校外专家、校外专业验收机 构等参与验收。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 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服务项目,参照本验收程序并按国 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 的货物、服务、工程按照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合格或不合格。部门验收的验收结果 由申购部门负责人根据验收流程和验收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批 确认。校级验收结果由验收牵头部门根据验收流程和验收资料 的完备性进行审批确认。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验收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资金结算。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申购部门按照 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验收资料归档。验收资料按规定归档,不得伪造、 变造、隐匿或销毁。项目完成验收后,验收牵头部门和申购部 门自行妥善保管验收资料。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 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一条 验收费用。采购项目验收费用采购合同有约定 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因采购项目验收发生的邀请 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邀请专家及相关人员及检验费等费用应 当由申购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处承担,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或自 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的验收。供应商供货后,由申 购部门与供应商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对配套服务内容、标准及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内容 如 下 :
1.外观、数量验收:指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含样品) 三者进行品牌、型号、数量、材质、配置等进行核对,检查三 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货物的外观有无破 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对于合同约定有环 保或检测要求的,需提供符合要求的材质环保检测鉴定合格报 告或检测报告。
2.技术质量验收:指检查货物是否按规范进行安装,并通 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 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 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3.对于隐蔽设备,设备申购部门应对照合同要求对实物核 对无误后进行拍照留证,照片须能清晰显示出设备的品牌、规 格、型号等内容,并保留设备包装外壳、合格证、说明书、保 修单等以便现场查验。如为批量设备,包装外壳保留其一即可。 对初验无误的隐蔽设备,设备申购部门验收人员和部门主要负 责人要在隐蔽设备清单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二十三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在供应商 完成安装测试,并对使用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组织验收。 验收内容如下:
(一)项目的模块内容、功能、各项指标参数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二)项目的运行是否满足实际使用要求。
(三)供应商是否按合同要求对使用部门人员进行项目的 使用和维护培训(提供培训记录表)。
(四)使用部门人员是否完全掌握项目的各项使用功能和 操作流程。
(五)按合同要求所提供的材料(如使用手册、质保证书、 光盘、电子密钥)等必要配件是否完整、齐全。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进行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服务类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 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 内容如下:
(一)服务流程评估。包括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流程是否规 范、科学、合理,以及服务流程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是否得到有 效控制和解决。
(二)服务人员评估。包括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沟通能 力、服务态度等方面。
(三)服务质量评估。包括服务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 性、舒适性等方面。可通过师生满意度调查、问题记录和解决 情况、关键绩效指标的监测等方法进行评估。
(四)服务效果评估。包括服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可通过师生反馈、单位评价等方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申购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完成部门验收,达到校 级验收标准的,在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校 级验收申请。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申购部门提交的申请校级验收材料进行 审核,对材料齐备,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校级验收小组 与供应商一起进行现场验收。内容包括审核部门验收材料、抽 验采购内容、签署验收意见或提出整改意见等。以上验收内容 存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小组据实作出相应结论,要求供 应商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符合固定资产入库标准的, 按规定办理相关入库登记手续。
第六章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新建房屋建筑物类基建工程的验收流程和方法 如 下 :
(一)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的要求, 全部工程内容施工完毕,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后,首先由施工 单位进行自检,做好自检记录并出具自检报告。
(二)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向基建处提交基建工程 竣工验收申请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表,附上自检 记录及自检报告。
(三)基建处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 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厂家等单位,进行工程 初验。初验不合格的项目,基建处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四)初验合格后,由基建处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工程监 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处、后勤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组成学校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建 设工程验收主要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材料 进行验收。具体程序:
1.审阅有关资料,主要包括: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 程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记录、材 料试验检验报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等,以及施工单位的 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基建处负责组织。
2.听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建设处关于工程 建设情况的汇报,监理单位介绍工程验收的技术规范。
3.现场查看或抽检工程实体质量,主要是在主体结构安全 的基础上对满足使用功能和装饰内容进行检验,如设备、设施 完好情况、运转情况,卫生间防水、通气孔,门窗,上下水, 电气,墙面、天棚、地面等方面的达标情况。
4.工程初验和自行验收过程中,应分专业(土建、水暖、电气)逐项进行检查,基建处组织填写工程验收现场检验记录, 并进行汇总。
(五)学校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负责报请质检、规划、 消防、人防、环保、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正式检查验收, 办理相关检查验收手续。
(六)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工程及该工程所附设施(水、 电、照明、空调等系统)的使用手册移交给学校使用部门进行 管理,并负责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有关手续。
(七)新建房屋建筑物类基建工程在验收合格后,基建处 根据结算工作要求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工作。完成竣工结算后财 务处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财务 处和基建处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其他工程项目的验收流程和方法如下:
其他工程指除新建外的工程项目,如修缮工程、小型改扩 建工程、水电工程、网络工程、实训室环境改造等。其验收流 程如下:
1.首先由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做出初验记录并填写初验情 况报告 。
2.施工单位在初验合格后向学校申购部门提交工程项目竣 工验收申请,并附上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结算表、工 程量清单、工程签证单、验收表,初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
3. 申购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 组织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验收项目逐项进行工程预验收,逐 项预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结论,填写验收单。达到校级验收标 准的,向基建处申请校级验收。
第三十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流程和方法如下:
1.施工单位列出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施工 单位和申购部门要对隐蔽工程进行拍照取证,照片要真实、清 晰,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2.申购部门工作人员和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要对照隐蔽工程 量清单核对实际工程量(如实际工程量存在与清单不符的情况, 要标注实际工程量),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交由申购部 门领导签字确认和加盖部门公章。有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还需 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隐蔽工程量。
3.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把经确认的隐蔽工程量清单、施工 图纸和照片连同其他验收所需材料收集后,按本办法的相关规 定组织开展验收。
第七章验收期限和问题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不能 如期验收的,申购部门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确定计划验收 时间,落实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不合格的,视情况作出处理:
(一)责令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供应商提交 整改情况书面材料,整改结果经申购部门签字确认后,择期再 组织验收。再次验收的验收小组成员及监督员,原则上沿用原 成员,如原成员因故无法参加的,需重新另选派验收成员。
(二)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验收过程中存在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如采购合同有约定,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如 采购合同没有约定,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 面形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 门调查核实处理。
第八章违规违纪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和 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项目验收工作的违 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过程 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党政纪处 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年9月9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