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开大国资〔2024〕2号
校属各单位:
《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代理机构库 管理办法(试行)》于2024年9月24日经学校党委会审核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开放大学
2 0 2 4 年 9 月 2 6 日
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 提高招标服务质量,规范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的使用和管理,更 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利用好招标代理机构库资源为学校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 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合法权 益。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 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招标 代理机构接受学校的委托,以学校的名义进行货物、服务、工程 等项目招标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招标管理部门及学校采购工作小组、申购部门 依规履行现场监督管理职责,学校招标管理部门提供招标代理机 构随机抽取的平台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
第五条 学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遴选方式产生,遴选程序按我校内部控制制度进行。
第六条 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遴选一定数量的招标代理 机构入围,因各种原因出现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减少时,视 情况及时补足。
第七条 每次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期限2 年,服务期满 后应重新组织遴选。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方案至少包括如下内容:招标 代理机构资质要求、服务要求、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评分标准等。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资质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必须通过广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
(三)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采购人所在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 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具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开评标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 备;
(六)拥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 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第十条 遴选代理机构主要考评因素:
(一)综合实力和信誉;
(二)近两年的业绩;
(三)人员配备,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助理的配备;
(四)场地、设备配置;
(五)服务质量;
(六)代理费用的收取。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
(一)在学校官网发布遴选公告;
(二)代理机构报名;
(三)由学校聘请校外专家对遴选机构进行评议;
(四)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五)评审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六)公布遴选结果。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
(一)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从我校招标代理机构库以抽 签的方式抽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
(二)100 万(不含)以上的项目,在采购小组成员的监督 下,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从代理机构库抽签产生招标代理机 构。抽签小组不少于3人。
(三)100 万(含)以下的项目,在申购部门的监督下,由 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从代理机构库抽签产生招标代理机构,抽 签小组不少于3人。
(四)经学校研究决定需另行选择代理机构的,由学校招标
采购管理部门另行制订招标代理机构遴选规则提交党委会、校长 办公会审定。
(五)招标代理机构抽取原则:以随机抽取为主,兼顾公平 轮换。对于已经抽中的代理机构,待其他入库的代理机构抽取完 成后,再参与下一轮的项目抽签。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所代理的学校项目应负责全过程 的组织管理,并指派固定的、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代理学校委托 项 目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获取项目代理资格后,在规定 时间完成项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学校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 招标公告、邀请函、资格审查等实质内容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并采纳项目单位的合理意见,并经学校 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编制招 标文件,排除招标文件中含有歧视性、倾向性的不合理条款,保 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采购信息,保证公告信息的准确性。在采购信息公告后, 若出现必须对其内容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时,招标代理机构应 在征得学校招标管理部门同意后,做出澄清和修改,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并通知有关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协助学校组织开、评、定标等 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按规定并在充分考虑项目需求 的原则下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核对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 评审资料,并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印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中 标或成交通知书由招标代理机构签章后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 送。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受理项目询问质疑投诉时,需 经学校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协 助学校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形成完整、规范的 工作材料,真实、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评标资料移交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委托的采购项目实行全程录音录 像并做好存档工作。项目结束后10 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项 目资料装订成册并形成电子文档(含全程录音录像等),移送学 校招标管理部门。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除有 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及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情形外,招
标代理机构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标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 理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 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学校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学校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 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学校提出的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要求。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 外费用 。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 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条 学校相关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 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的,可按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如存在违规、放弃代理或在代理我校 项目时不能按要求提供服务等情况,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提 出,采购小组评议后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选择自愿申请进入遴选和退出 代理机构库。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学校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 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不得为 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代理的内容保密,不得与 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第三十五条 代理收费标准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结合 南宁市实际规定,由学校和代理机构协商。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履约其代理项目过程中发生重 新招标的,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项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 求的任务。若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因重新招标 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同时,学校招标管理部门记录 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一次。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提交进入代理机构库的申 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招标管理部门建立学校项目申购部门对招 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的反馈评价档案,年终 对其信誉、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一项目一评价制度。每代理完成一个项目,学校招标 管理部门、采购申请部门应填写《广西开放大学招标代理机构服 务质量评价表》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
(二)退出机制。有二个以上代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不满意 的,或违反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任何规定情形的,清除出库。
(三)补充机制。当有招标代理机构被清除出库时,空缺的 名额则按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招标代理机构 库,记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并且五年内不得入库,并且学校有 权向上级部门举报,提请上级部门依法处理处罚。
(一)入库时,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 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 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提供 虚假报告的。
(四)不认真履行招标代理职责,因招标代理工作失误造成 学校损失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六)取得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后,转包给其他招标代理机构 的。
(七)取得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后,放弃中选资格的。
(八)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九)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凡在学校内从事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财务管理的非 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学校招 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办法中对招标代理机 构约定事宜与我校其他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代理机 构服务质量评价表
广西开放大学(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
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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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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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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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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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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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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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评价项目 | 调查内容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对招标工作的满意 度(请在选项上打 “ √”) | 1、投入的工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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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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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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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意识 合作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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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业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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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员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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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履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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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工作的意见 和建议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