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案件查办的“后半篇文章”,切实加强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关心激励,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回访教育工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注重关爱党员,加强思想教育和正面疏导,帮助受处分人员提高认识,放下思想包袱,鼓励受处分人员担当作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纪委立案审查的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第四条 回访教育由学校纪委组织实施,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影响期届满前进行。
第五条 学校纪委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回访教育对象名单,制定回访教育工作方案,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回访教育可以以走访、座谈、家访、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参加回访教育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开展回访教育前,工作人员要熟悉案情,了解回访对象的基本情况,列明回访教育谈话提纲,联系回访教育对象本人及所在部门,告知回访教育的具体时间、地点、日程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开展回访教育过程中,向回访教育对象所在部门领导了解回访教育对象思想工作表现、有关权利保障等相关情况,与回访教育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思想状况、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结合实际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开展回访教育,应填写《对受党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登记表》,并做好相应记录。对回访教育对象提出的合理要求,工作人员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有关部门予以反馈。
第十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向回访教育对象或其所在部门反馈教育情况的,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一条 回访教育结束后,及时将《对受党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登记表》、回访教育谈话记录等材料收集齐全,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