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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校规
关于印发《广西开放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9-07 17:45   审核人:


桂开大〔202113


关于印发《广西开放大学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广西开放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2179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716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开放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广西开放大学

2021716



广西开放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部门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审计处”),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学校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组织或人员担任审计顾问、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参与学校有关审计事项。

第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学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以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当年预算。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评聘。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人员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二)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治理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环境,支持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

(二)参加学校财经工作会议及其它经济活动相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阻碍、妨碍审计工作并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及相关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三)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结果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的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等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实施审计监督、评价。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及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时,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应密切配合。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既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和主要负责人、分管审计、财务和被审计部门的校领导审批。委托审计的项目,先报委托职能部门再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部门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学校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与学校纪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办案、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校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关审计中,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蔽、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及资料的;

(四)转移、隐蔽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相关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或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审计工作规程》桂电大审〔200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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