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论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的 辩 证 关 系

 吴 静 霞

    [摘 要 ] 法 治 与 德 治 , 是 治 国 方 略 的 两 个 组 成 部 分 。 两 者 一 刚 一 柔 , 相 辅 相 成 、 相 互 促 进 。 正 确 认 识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的 辩 证 关 系 具 有 重 大 的 现 实 意 义 和 深 远 的 历 史 意 义 。

  [关 键 词 ] 依 法 治 国 以 德 治 国 辩 证 关 系

  [中 图 分 类 号 ]D920 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8— 7656(2002)01— 0019- 05

               江 泽 民 同 志 2001年 1月 10日 在 全 国 宣 传 部 长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中 强 调 指 出 , 我 们 在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过 程 中 要 坚 持 不 懈 地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 依 法 治 国 , 同 时 也 要 坚 持 不 懈 地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建 设 , 以 德 治 国 。 对 于 一 个 国 家 的 治 理 来 说 , 法 治 与 德 治 , 是 整 个 治 国 方 略 的 两 个 组 成 部 分 。 两 者 一 刚 一 柔 , 相 辅 相 成 、 相 互 促 进 。 正 确 认 识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的 辩 证 关 系 具 有 重 大 的 现 实 意 义 和 深 远 的 历 史 意 义 。

  1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辩 证 统 一

  为 了 科 学 地 理 解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的 辩 证 关 系 的 问 题 , 我 们 应 当 首 先 对 法 律 与 道 德 这 两 个 范 畴 进 行 全 面 的 了 解 。 实 践 证 明 , 法 律 和 道 德 是 性 质 不 同 的 两 个 范 畴 , 在 对 社 会 和 国 家 进 行 治 理 的 过 程 中 , 法 律 和 道 德 的 地 位 和 功 能 也 是 不 同 的 , 但 是 这 两 者 又 是 紧 密 联 系 的 。 从 根 本 上 说 , 在 治 理 社 会 和 国 家 的 统 一 过 程 中 , 法 律 手 段 和 道 德 手 段 , 它 们 是 在 相 互 联 系 和 相 互 补 充 之 中 , 共 同 发 挥 各 自 不 同 的 作 用 。

  1.1 法 律 与 道 德 功 能 的 区 别

  法 律 和 道 德 是 两 种 不 同 的 社 会 规 范 , 它 们 的 区 别 表 现 在 :

  1.1.1法 律 与 道 德 产 生 的 社 会 历 史 条 件 和 发 展 前 景 不 同

  道 德 的 产 生 比 法 律 早 。 在 原 始 社 会 里 , 虽 然 还 没 有 形 成 道 德 理 论 , 但 已 有 着 朴 素 的 公 共 道 德 观 念 和 道 德 标 准 。 如 在 打 猎 中 要 靠 勇 敢 才 能 捉 到 野 兽 , 因 而 勇 敢 便 成 了 道 德 标 准 ; 在 分 配 食 物 时 要 平 均 分 配 , 因 而 公 正 也 就 成 了 道 德 标 准 。 道 德 的 产 生 与 人 类 社 会 的 形 成 同 步 , 而 法 律 的 产 生 是 随 着 原 始 氏 族 制 度 的 解 体 和 私 有 制 与 阶 级 的 出 现 才 形 成 的 。 法 律 只 在 阶 级 社 会 中 起 作 用 , 在 未 来 的 共 产 主 义 社 会 中 , 阶 级 消 灭 了 , 国 家 消 亡 了 , 法 律 也 随 之 而 消 失 , 但 道 德 将 继 续 存 在 。 到 了 共 产 主 义 社 会 , 道 德 将 要 达 到 极 高 的 境 界 。

  1.1.2法 律 与 道 德 表 现 形 式 不 同

  法 律 是 国 家 意 志 规 范 化 的 表 现 形 式 , 它 具 有 明 确 的 内 容 , 因 而 , 法 律 必 须 借 助 于 特 定 的 法 律 渊 源 来 表 现 自 己 , 在 法 典 的 意 义 上 , 法 律 是 以 某 种 法 律 文 件 的 形 式 而 存 在 着 的 , 这 种 文 件 可 以 是 法 典 , 也 可 以 是 单 行 法 规 , 也 可 以 是 用 文 字 加 以 记 载 的 判 例 。 而 道 德 则 不 同 , 它 无 需 由 某 个 国 家 机 关 加 以 制 定 和 认 可 , 也 不 一 定 要 在 某 些 文 件 中 加 以 记 载 , 道 德 规 范 的 内 容 存 在 于 社 会 成 员 的 道 德 意 识 之 中 , 并 通 过 人 们 的 行 为 和 言 论 表 现 出 来 。

  1.1.3法 律 与 道 德 依 靠 的 力 量 不 同

  法 律 是 以 统 治 阶 级 政 治 机 构 的 强 制 力 量 为 前 提 的 , 法 律 的 实 行 要 靠 政 权 中 的 监 狱 、 法 院 、 检 察 院 等 惩 罚 来 保 证 。 凡 是 触 犯 了 法 律 , 构 成 了 犯 罪 的 行 为 , 必 然 受 到 法 律 的 惩 罚 , 甚 至 还 处 以 死 刑 。 因 此 , 它 是 强 制 性 的 极 其 严 厉 的 一 种 行 为 规 范 , 没 有 这 一 套 机 构 设 施 , 法 的 实 行 就 难 以 想 象 。 而 道 德 则 不 然 , 它 是 依 靠 社 会 舆 论 的 力 量 , 依 靠 人 们 的 信 念 、 习 惯 、 传 统 和 教 育 的 力 量 来 维 持 的 。 人 们 以 善 和 恶 、 正 义 和 非 正 义 、 公 正 和 偏 私 、 诚 实 和 虚 伪 道 德 观 念 , 来 评 价 人 们 的 行 为 , 从 而 调 整 人 们 之 间 的 关 系 。 因 而 , 有 人 称 法 律 的 约 束 为 “ 硬 约 束 ” , 道 德 的 约 束 为 “ 软 约 束 ” 。

  1.1.4法 律 与 道 德 规 定 的 内 容 不 尽 相 同

  法 律 既 规 定 了 主 体 的 权 利 也 规 定 了 义 务 , 而 且 这 种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相 对 应 的 , 主 体 既 享 受 权 利 也 履 行 义 务 。 道 德 规 范 的 主 要 内 容 主 要 侧 重 于 个 人 对 社 会 , 对 他 人 履 行 的 义 务 。 道 德 对 人 们 的 要 求 比 法 律 要 高 , 它 要 追 究 人 们 行 为 的 动 机 是 否 善 良 。 例 如 , 道 德 要 求 人 们 忠 诚 坦 白 , 不 允 许 欺 骗 , 而 法 律 则 只 追 究 诈 骗 、 诬 告 、 伪 证 等 严 重 的 欺 骗 行 为 。

  1.1.5法 律 与 道 德 调 整 的 范 围 不 同

  法 律 并 非 对 一 切 社 会 关 系 都 加 以 调 整 , 一 般 地 说 , 它 只 调 整 直 接 危 害 统 治 阶 级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的 违 法 行 为 , 不 可 能 也 不 需 要 调 整 人 们 社 会 生 活 的 全 部 领 域 里 的 问 题 , 不 触 犯 法 律 , 法 律 就 不 能 也 不 必 要 去 调 整 。 而 道 德 调 整 的 范 围 比 法 律 调 整 的 范 围 要 广 泛 得 多 , 法 律 规 范 人 的 行 为 , 而 道 德 不 仅 评 价 行 为 本 身 , 而 且 还 评 价 人 们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的 动 机 。 可 以 说 任 何 社 会 交 往 和 人 际 关 系 都 或 多 或 少 地 受 到 道 德 调 整 。 因 此 , 法 律 不 加 干 涉 的 某 些 行 为 , 如 不 关 心 他 人 、 不 尊 敬 长 者 等 行 为 , 都 会 受 到 道 德 的 谴 责 。 总 之 , 在 法 律 上 无 过 错 , 不 等 于 在 道 德 上 无 可 指 责 ; 反 之 , 不 道 德 的 行 为 , 也 并 不 一 定 构 成 违 法 行 为 。 就 具 体 的 人 来 讲 , 一 个 人 从 小 到 老 , 其 行 为 都 要 受 到 道 德 规 范 的 制 约 。 每 个 人 从 小 时 候 就 受 到 家 庭 、 学 校 和 社 会 道 德 熏 陶 和 教 育 , 长 大 以 后 , 更 要 受 到 道 德 规 范 的 约 束 。 而 法 律 一 般 只 调 整 达 到 法 定 年 龄 的 违 法 行 为 。

  1.1.6法 律 与 道 德 的 结 构 不 同

  法 律 只 能 是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的 体 现 , 由 统 治 阶 级 制 定 和 认 可 , 一 般 以 法 律 条 文 表 现 出 来 。 而 道 德 可 以 分 为 统 治 阶 级 道 德 和 被 统 治 阶 级 道 德 , 每 个 阶 级 、 每 个 民 族 、 每 个 行 业 都 有 自 己 的 道 德 准 则 。 在 一 个 社 会 形 态 里 , 道 德 具 有 多 种 多 样 的 , 不 成 文 的 特 点 。

  1.2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联 系

  法 律 与 道 德 虽 然 内 涵 不 同 , 各 有 自 己 的 特 点 , 但 同 属 于 上 层 建 筑 的 范 畴 , 两 者 在 治 理 国 家 、 规 范 人 们 行 为 、 调 整 社 会 关 系 等 方 面 的 联 系 又 极 为 密 切 , 两 者 的 相 互 联 系 、 相 互 作 用 表 现 为 :

  1.2.1法 律 与 统 治 阶 级 的 道 德 在 本 质 上 是 相 互 依 存 的

  在 马 克 思 主 义 看 来 , 法 律 与 道 德 , 它 们 都 是 上 层 建 筑 的 社 会 意 识 形 态 , 即 都 是 社 会 的 精 神 生 活 过 程 , 是 一 定 的 社 会 存 在 的 反 映 。 或 者 说 , 法 律 与 道 德 , 作 为 不 同 性 质 的 社 会 精 神 生 活 过 程 , 它 们 都 是 社 会 的 物 质 生 活 的 反 映 。 马 克 思 指 出 : “ 物 质 生 活 的 生 产 方 式 制 约 着 整 个 社 会 生 活 、 政 治 生 活 和 精 神 生 活 的 过 程 。 不 是 人 们 的 意 识 决 定 人 们 的 存 在 , 相 反 , 是 人 们 的 社 会 存 在 决 定 人 们 的 意 识 。 ” 所 以 , 在 整 个 社 会 生 活 中 , 法 律 与 道 德 虽 然 有 巨 大 的 能 动 作 用 , 但 不 是 最 终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因 素 , 它 们 的 性 质 、 作 用 , 归 根 到 底 是 由 社 会 的 物 质 生 活 状 况 决 定 的 。 这 就 是 说 , 作 为 社 会 意 识 的 不 同 形 式 ,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形 成 、 发 展 , 有 着 共 同 的 客 观 规 律 。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这 个 共 同 本 质 特 点 告 诉 我 们 , 两 者 都 是 以 经 济 关 系 作 为 自 己 存 在 的 基 础 , 又 相 互 作 用 并 共 同 对 经 济 基 础 发 生 反 作 用 。

  1.2.2法 律 与 统 治 阶 级 道 德 在 内 容 上 相 互 渗 透

  作 为 统 治 阶 级 的 道 德 , 它 有 许 多 原 则 规 范 、 基 本 内 容 和 要 求 , 对 于 法 的 制 定 具 有 指 导 意 义 。 一 个 国 家 的 立 法 活 动 , 必 须 与 其 道 德 要 求 相 适 应 。 随 着 道 德 内 容 的 丰 富 和 发 展 , 必 然 影 响 法 律 意 识 的 发 展 , 从 而 向 人 们 不 断 提 出 新 的 法 律 要 求 。 历 史 上 的 统 治 阶 级 在 立 法 时 , 总 是 努 力 地 把 一 个 社 会 中 最 基 本 、 最 重 要 的 道 德 规 范 挑 选 出 来 , 通 过 立 法 程 序 上 升 为 法 律 。 从 这 一 点 来 说 , 统 治 阶 级 的 道 德 不 仅 是 立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许 多 法 律 也 是 由 道 德 规 范 转 化 而 来 , 法 律 是 一 种 具 有 强 制 性 的 道 德 。 在 中 国 封 建 社 会 里 , 封 建 统 治 者 一 直 强 调 “ 制 礼 以 崇 敬 , 立 刑 以 明 威 ” , “ 德 威 并 使 ” 。 与 此 同 时 , 还 把 “ 三 纲 五 常 ” 的 封 建 道 德 规 范 赋 予 法 律 的 意 义 , 强 迫 人 们 严 格 遵 守 。

  1.2.3法 律 与 统 治 阶 级 道 德 在 功 能 上 相 辅 相 成

  法 律 与 道 德 都 是 调 整 社 会 关 系 的 行 为 规 范 , 它 们 共 同 的 职 能 是 将 人 们 的 行 为 纳 入 到 一 定 的 限 度 内 , 使 人 们 沿 着 统 治 阶 级 所 希 望 的 方 向 作 出 或 不 作 出 一 定 的 行 为 , 以 此 来 协 调 社 会 个 体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 维 护 社 会 的 理 想 秩 序 。 但 从 法 律 和 道 德 所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范 围 讲 , 法 律 通 过 运 用 强 制 手 段 着 力 约 束 人 的 行 为 , 道 德 通 过 运 用 教 育 手 段 着 力 约 束 人 的 动 机 。 法 律 着 重 要 求 的 是 人 的 外 部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单 纯 的 思 想 不 是 法 律 调 整 的 对 象 。 而 道 德 所 要 求 的 不 仅 仅 是 人 的 外 部 行 为 , 它 还 要 求 行 为 动 机 的 高 尚 、 善 良 。 对 人 们 行 为 与 动 机 的 内 在 影 响 , 是 道 德 发 挥 作 用 的 特 殊 机 制 。 动 机 与 行 为 , 教 育 与 强 制 , 是 道 德 与 法 律 的 不 同 功 能 , 但 又 是 相 互 补 充 、 不 可 分 割 的 。 法 律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需 要 一 定 的 道 德 观 念 作 支 撑 , 而 道 德 的 践 行 又 需 要 以 法 律 为 依 托 和 保 障 。 总 之 , 法 律 与 道 德 都 是 从 不 同 的 方 向 实 现 统 治 阶 级 掌 握 政 权 的 需 要 。

  2 把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 是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江 泽 民 同 志 关 于 要 “ 把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 的 治 国 思 想 , 是 邓 小 平 同 志 提 出 的 “ 两 手 抓 、 两 手 都 要 硬 ” 战 略 方 针 的 运 用 和 发 展 , 是 对 党 领 导 下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的 完 善 和 创 新 , 是 对 马 克 思 主 义 国 家 学 说 的 丰 富 的 发 展 。

  依 法 治 国 , 就 是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在 党 的 领 导 下 , 依 照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和 形 式 管 理 国 家 事 务 , 管 理 经 济 文 化 事 业 , 管 理 社 会 事 务 , 保 证 国 家 各 项 工 作 都 依 法 进 行 , 逐 步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 法 律 化 , 使 这 种 制 度 和 法 律 不 因 领 导 人 看 法 和 注 意 力 的 改 变 而 改 变 。 依 法 治 国 把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 发 挥 人 民 民 主 和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统 一 起 来 , 从 制 度 和 法 律 上 保 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基 本 方 针 的 贯 彻 实 施 , 保 证 党 始 终 发 挥 总 揽 全 局 、 协 调 各 方 的 领 导 核 心 作 用 。

  以 德 治 国 , 就 是 要 以 马 列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 邓 小 平 理 论 为 指 导 , 积 极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道 德 体 系 ,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以 为 人 民 服 务 为 核 心 , 以 集 体 主 义 为 原 则 , 以 爱 祖 国 、 爱 社 会 主 义 为 基 本 要 求 。 无 论 是 依 法 治 国 , 还 是 以 德 治 国 , 都 是 治 国 之 道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手 段 。

  江 泽 民 同 志 指 出 , 对 一 个 国 家 的 治 理 来 说 , 法 治 与 德 治 , 从 来 都 是 相 辅 相 成 、 相 互 促 进 的 。 二 者 缺 一 不 可 , 也 不 可 偏 废 。 法 治 属 于 政 治 建 设 、 属 于 政 治 文 明 , 德 治 属 于 思 想 建 设 、 属 于 精 神 文 明 。 二 者 范 畴 不 同 , 但 其 地 位 和 功 能 都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我 们 应 始 终 注 意 把 法 制 建 设 和 道 德 建 设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 这 是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需 要 。

  2.1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相 结 合 是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必 然 要 求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我 们 之 所 以 强 调 法 治 与 德 治 相 结 合 , 这 不 仅 是 法 治 与 德 治 两 者 存 在 着 密 切 关 系 所 决 定 的 , 而 且 , 也 是 由 市 场 经 济 的 特 点 所 决 定 的 。 市 场 经 济 的 特 点 是 公 平 竞 争 , 市 场 主 体 地 位 平 等 , 意 志 自 由 。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 市 场 主 体 资 格 要 由 法 律 来 确 认 ; 市 场 主 体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要 由 法 律 来 保 护 ;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要 由 法 律 来 规 定 ; 政 府 对 市 场 经 济 的 宏 观 调 控 主 要 依 赖 法 律 ; 市 场 经 济 带 来 的 贫 富 分 化 要 由 法 律 确 定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来 调 节 。

  但 是 , 法 律 不 是 万 能 的 , 在 市 场 竞 争 中 , 只 靠 法 律 是 不 行 的 , 因 为 法 律 只 能 规 范 最 基 本 的 秩 序 , 而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还 有 许 多 法 律 管 不 到 的 领 域 , 需 要 用 道 德 来 调 节 。 如 市 场 交 易 要 讲 信 誉 、 买 卖 双 方 都 要 诚 实 、 守 信 , 产 品 要 “ 信 得 过 ” , 服 务 要 有 好 态 度 , 这 些 都 需 要 用 道 德 来 弥 补 法 律 规 范 在 这 方 面 的 暂 时 空 缺 。 道 德 的 作 用 渗 透 到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层 面 , 对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秩 序 具 有 补 救 职 能 。 在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诚 实 信 用 已 成 为 一 切 市 场 主 体 应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 它 要 求 市 场 主 体 符 合 于 诚 实 的 道 德 标 准 , 在 不 损 害 其 他 竞 争 者 , 不 损 害 社 会 公 益 和 市 场 道 德 秩 序 的 前 提 下 , 去 追 求 自 己 的 利 益 。 从 这 一 意 义 上 说 ,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不 仅 是 法 治 经 济 , 也 是 德 治 经 济 。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 秩 序 的 构 筑 , 离 不 开 完 备 的 法 律 规 范 , 也 离 不 开 有 力 的 道 德 支 撑 和 约 束 , 两 者 是 相 互 促 进 , 缺 一 不 可 的 。 没 有 法 律 规 范 , 市 场 固 然 会 混 乱 不 堪 , 没 有 道 德 的 调 节 和 约 束 , 市 场 也 会 陷 入 尔 虞 我 诈 、 坑 蒙 拐 骗 之 中 。 最 近 , 某 些 地 方 走 私 贩 私 , 制 假 售 假 , 骗 税 逃 税 现 象 猖 獗 , 除 了 法 纪 松 弛 外 , 道 德 失 衡 , 风 气 败 坏 也 是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 所 以 ,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 必 须 把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

  2.2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相 结 合 是 巩 固 党 的 执 政 地 位 , 实 现 国 家 长 治 久 安 的 迫 切 需 要

  江 泽 民 同 志 在 中 纪 委 第 四 次 全 体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中 指 出 : “ 党 的 性 质 、 党 在 国 家 和 社 会 生 活 中 所 处 的 地 位 、 党 肩 负 的 历 史 使 命 , 要 求 我 们 治 国 必 先 治 党 、 治 党 务 必 从 严 ” 。 从 严 治 党 的 重 心 是 从 严 治 官 , 从 严 治 官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加 强 思 想 道 德 建 设 和 法 治 教 育 , 其 主 要 手 段 是 依 法 治 官 和 以 德 治 官 。 为 什 么 这 样 说 呢 ?因 为 官 员 是 代 表 民 众 去 治 理 国 家 处 理 问 题 的 , 官 员 是 社 会 活 动 的 主 体 , 他 们 在 社 会 活 动 中 处 于 领 导 地 位 , 手 中 掌 握 着 权 力 , 既 是 群 众 利 益 的 代 表 者 和 维 护 者 , 又 是 群 体 意 志 的 体 现 者 和 协 调 者 , 还 是 群 体 关 系 的 设 计 者 和 实 施 者 。 他 们 能 否 带 头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能 否 带 头 遵 守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 就 成 了 推 进 “ 依 法 治 国 ” 与 “ 以 德 治 国 ” 的 关 键 问 题 。 道 德 高 尚 的 人 为 官 , 总 是 出 于 公 心 , 殚 精 竭 力 为 国 家 为 民 众 鞠 躬 尽 瘁 ; 而 德 行 低 劣 的 人 为 官 , 多 是 心 怀 叵 测 不 择 手 段 以 权 谋 私 , 这 种 人 才 干 愈 高 , 权 位 愈 重 , 其 危 害 愈 大 。 正 是 居 于 这 个 缘 故 , 选 拔 官 员 历 来 以 德 为 首 。 我 们 应 该 清 醒 地 看 到 , 在 改 革 开 放 和 发 展 社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形 势 下 , 一 些 严 重 违 法 犯 罪 的 党 员 干 部 , 其 蜕 变 都 有 一 个 过 程 。 首 先 是 思 想 道 德 上 出 现 问 题 , 从 “ 失 德 ” 开 始 , 进 而 导 致 违 法 犯 罪 。 江 泽 民 同 志 指 出 , 坚 持 依 法 治 国 , 一 个 重 要 的 任 务 是 依 法 治 官 , 以 德 治 官 , 不 断 提 高 广 大 干 部 的 法 律 意 识 和 法 制 观 念 。 法 律 意 识 和 法 制 观 念 , 也 是 一 种 道 德 信 念 , 道 德 理 想 。 思 想 是 行 动 的 向 导 。 广 大 干 部 的 思 想 道 德 水 平 的 高 低 , 直 接 影 响 依 法 治 国 的 进 程 。 实 践 经 验 说 明 , 法 律 不 健 全 , 制 度 上 有 严 重 漏 洞 , 坏 人 就 会 乘 机 横 行 , 好 人 也 无 法 充 分 做 好 事 。 实 践 经 验 也 说 明 有 了 比 较 健 全 和 完 善 的 法 律 和 制 度 , 如 果 人 们 的 法 律 意 识 和 法 制 观 念 淡 薄 ,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低 , 再 好 的 法 律 和 制 度 也 会 因 为 得 不 到 遵 守 而 不 起 作 用 , 甚 至 会 形 同 虚 设 。 因 此 , 加 强 道 德 建 设 不 仅 是 治 国 的 需 要 , 也 是 治 党 的 需 要 。 巩 固 党 的 执 政 地 位 , 维 护 国 家 安 定 团 结 , 必 须 法 治 与 德 治 双 管 齐 下 , 在 加 强 法 制 建 设 的 同 时 , 切 实 加 强 道 德 建 设 , 建 立 健 全 与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道 德 体 系 , 充 分 发 挥 思 想 道 德 在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中 的 作 用 。

  2.3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相 结 合 是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的 内 在 要 求

  党 的 十 五 大 报 告 指 出 : “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文 化 , 就 其 主 要 内 容 来 说 , 同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们 一 贯 倡 导 的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是 一 致 的 ” 。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是 以 德 治 国 方 略 的 具 体 表 现 , 只 有 牢 固 树 立 以 德 治 国 的 指 导 思 想 , 才 会 对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常 抓 不 懈 ; 忽 视 以 德 治 国 的 指 导 思 想 , 则 势 必 对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掉 以 轻 心 。

  从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与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的 内 在 关 系 来 看 , 二 者 是 相 辅 相 成 , 相 互 促 进 的 。

  一 方 面 ,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离 不 开 法 制 保 障 。 一 是 法 治 能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和 执 行 各 项 法 律 、 规 则 、 条 例 ,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 引 导 全 体 人 民 过 健 康 、 民 主 、 文 明 的 生 活 ; 二 是 法 治 能 通 过 其 特 有 的 国 家 强 制 力 扬 善 惩 恶 , 加 大 惩 治 权 力 腐 败 的 力 度 ; 三 是 法 治 还 可 以 用 其 特 有 的 强 制 力 保 证 全 社 会 对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的 投 入 。

  另 一 方 面 ,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可 以 推 动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的 实 施 树 立 人 们 的 法 治 权 威 。 一 是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对 法 治 具 有 指 导 意 义 ,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的 重 要 条 件 , 我 们 的 宪 法 和 法 律 渗 透 了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的 要 求 。 二 是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可 以 加 强 人 们 的 法 治 意 识 , 将 直 接 影 响 法 律 的 实 施 ,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与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在 本 质 上 是 一 致 的 。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最 重 要 的 是 提 高 人 的 素 质 , 培 养 有 理 想 、 有 道 德 、 有 文 化 、 有 纪 律 的 “ 四 有 新 人 ” 。 人 的 素 质 是 由 多 方 面 内 容 构 成 的 , 诸 如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 还 应 包 括 法 律 素 质 。 只 有 在 整 个 社 会 范 围 内 形 成 一 个 知 法 、 懂 法 、 守 法 的 社 会 氛 围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办 事 , 公 民 依 法 尽 义 务 ,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使 法 律 、 法 规 能 够 在 国 家 和 社 会 生 活 各 个 领 域 得 到 普 遍 切 实 遵 守 , 才 能 实 现 依 法 治 国 。 三 是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提 高 全 民 族 的 思 想 道 德 水 平 和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 对 加 强 法 治 目 标 的 实 现 关 系 极 大 , 是 依 法 治 国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 是 实 现 法 治 的 动 力 和 保 证 。 如 果 一 个 公 民 是 文 盲 和 法 盲 , 即 使 他 有 当 家 作 主 的 良 好 愿 望 , 在 客 观 上 也 是 力 不 从 心 的 。 所 以 ,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相 结 合 是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的 内 在 要 求 。

  3 探 索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相 结 合 的 具 体 途 径

  贯 彻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相 结 合 的 思 想 , 创 建 社 会 主 义 文 明 的 法 治 环 境 , 要 着 重 抓 好 几 个 主 要 环 节 :

  3.1 在 立 法 环 节 , 充 分 发 挥 德 治 的 作 用 , 有 利 于 规 范 人 的 行 为

  通 过 立 法 , 直 接 把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中 最 低 限 度 的 义 务 (即 社 会 大 多 数 人 普 遍 认 同 和 接 受 的 道 德 要 求 )法 律 化 , 使 之 取 得 全 社 会 一 体 遵 行 的 法 律 强 制 力 。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靠 个 人 的 良 心 和 舆 论 来 保 护 实 施 。 然 而 , 在 利 益 多 元 化 和 价 值 观 念 多 样 化 的 条 件 下 , 良 心 和 舆 论 尚 不 足 以 防 止 反 道 德 的 行 为 发 生 。 在 道 德 体 系 中 , 有 一 些 道 德 义 务 是 最 低 限 度 的 义 务 , 它 们 能 否 得 到 普 遍 遵 守 意 味 着 社 会 基 本 秩 序 能 否 存 在 , 必 须 利 用 法 律 手 段 使 之 上 升 为 法 律 义 务 , 以 法 律 制 裁 为 后 盾 予 以 强 制 执 行 。 强 调 以 德 治 国 , 首 先 就 是 在 法 律 规 范 的 创 制 过 程 中 , 注 意 中 国 传 统 道 德 的 作 用 , 将 法 律

与 中 国 优 良 的 道 德 标 准 结 合 起 来 , 把 基 本 道 德 观 念 的 要 求 融 于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各 项 具 体 政 策 中 , 融 于 社 会 的 各 项 管 理 中 , 不 断 推 动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道 德 体 系 的 形 成 和 完 善 。

  3.2 在 执 法 环 节 , 充 分 发 挥 德 治 的 作 用 , 有 利 于 实 现 司 法 公 正

  依 法 治 国 主 要 依 靠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通 过 法 律 程 序 实 施 。 古 往 今 来 , 人 们 非 常 重 视 对 司 法 官 的 道 德 要 求 , 因 为 他 们 拥 有 司 法 权 , 人 们 的 财 产 乃 至 性 命 都 掌 握 在 司 法 官 的 手 中 , 司 法 人 员 具 有 高 尚 的 司 法 职 业 道 德 , 才 能 够 秉 公 执 法 , 实 现 司 法 公 正 , 如 果 他 们 缺 乏 职 业 道 德 , 就 可 能 毁 坏 社 会 主 义 正 义 的 最 基 本 的 底 线 , 破 坏 司 法 公 正 , 整 个 社 会 就 会 无 公 正 可 言 。 一 个 业 务 精 通 的 司 法 官 , 如 果 没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就 可 能 以 法 谋 私 , 办 关 系 案 、 人 情 案 、 金 钱 案 , 执 法 犯 法 。 因 此 , 必 须 加 强 执 法 者 的 道 德 修 养 , 做 到 执 法 严 格 , 司 法 公 正 , 为 此 , 要 加 快 司 法 官 员 职 业 化 进 程 , 从 制 度 上 落 实 对 法 官 、 检 察 官 和 警 官 的 职 业 要 求 , 包 括 专 业 要 求 和 道 德 要 求 。 为 了 维 护 法 律 职 业 的 神 圣 性 和 纯 洁 性 , 应 该 有 一 种 过 硬 的 惩 诫 机 制 和 淘 汰 机 制 , 对 专 业 素 质 、 道 德 素 质 、 纪 律 素 质 低 劣 者 , 应 永 久 取 消 其 从 事 司 法 职 业 的 资 格 。

  3.3 在 守 法 环 节 , 充 分 发 挥 德 治 的 作 用 , 有 利 于 提 高 公 民 遵 纪 守 法 的 自 觉 性

  江 泽 民 同 志 指 出 : “ 有 了 比 较 健 全 和 完 善 的 法 律 和 制 度 , 如 果 人 们 的 法 律 意 识 法 制 观 念 淡 薄 , 思 想 素 质 低 , 再 好 的 法 律 和 制 度 也 会 因 为 得 不 到 遵 守 而 不 起 作 用 , 甚 至 会 形 同 虚 设 ” 。 因 此 , 一 是 要 提 高 公 民 的 文 化 素 质 。 文 化 素 质 提 高 了 , 就 有 意 识 和 能 力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进 行 正 当 性 和 合 理 性 评 价 , 对 法 律 规 范 和 道 德 规 范 有 自 觉 把 握 , 对 法 律 和 道 德 容 易 产 生 认 同 、 信 服 的 态 度 。 二 是 以 理 想 信 念 为 核 心 , 大 力 倡 导 文 明 礼 貌 、 助 人 为 乐 、 爱 护 公 物 、 保 护 环 境 、 遵 纪 守 法 的 社 会 公 德 , 养 成 良 好 的 行 为 习 惯 , 约 束 和 制 止 不 文 明 行 为 , 形 成 扶 正 祛 邪 、 扬 善 惩 恶 的 社 会 风 气 。

  坚 持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相 结 合 的 基 本 方 略 , 既 是 紧 迫 的 现 实 任 务 , 也 是 长 期 的 历 史 任 务 。 全 党 必 须 高 举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伟 大 旗 帜 , 坚 持 以 “ 三 个 代 表 ” 为 指 导 , 紧 密 结 合 改 革 开 放 和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实 际 , 认 真 学 习 江 泽 民 同 志 在 建 党 80周 年 大 会 上 的 讲 话 精 神 , 要 “ 把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结 合 起 来 ” , 始 终 坚 持 “ 两 手 抓 、 两 手 都 要 硬 ” 的 战 略 方 针 , 在 继 续 加 强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的 同 时 , 进 一 步 重 视 和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建 设 , 为 把 我 国 建 设 成 为 富 强 、 民 主 、 文 明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而 努 力 奋 斗 。

[参 考 文 献 ]

  (1)郝 铁 川 · 论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J]· 求 是 , 2001(6).

  (2)王 伟 · 论 “ 以 德 治 国 ” [N]· 光 明 日 报 2001— 02— 09.

  (3)罗 国 杰 · 建 设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相 适 应 的 道 德 体 系 [N]· 光 明 日 报 2001— 03— 04.

  (4)宋 惠 昌 · “ 以 德 治 国 ” 学 习 读 本 [M]·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出 版 社 .

  (5)蕴 玉 · 把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结 合 起 来 [N]· 广 西 日 报 , 2001— 03— 04.

  [作 者 简 介 ]昊 静 霞 , 广 西 电 大 检 察 分 校 校 长 , 副 教 授 。 广 西 南 宁 , 邮 编 530022。

  [责 任 编 辑 王 启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