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教 学 改 革 的 若 干 思 考
李 友 勇
( 淮 南 联 合 大 学 电 大 淮 南 分 校 安 徽 淮 南 232001)
[摘 要] 教 学 改 革 是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的 核 心 问 题 , 需 要 教 师 转 变 教 育 观 念 , 充 分 认 识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的 现 实 基 础 并 进 行 积 极 探 索 。 本 文 分 析 了 法 学 专 业 在 教 材 、 课 程 体 系 、 教 学 方 法 、 考 核 方 式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 结 合 自 己 的 教 学 实 践 , 对 法 学 教 学 改 革 提 出 了 相 应 的 改 进 和 完 善 的 建 议 。
[关 键 词] 开 放 教 育 ; 法 学 ; 教 学 改 革 ; 对 策
[中 图 分 类 号]G642.0 [文 献 标 识 码]A [文 章 编 号]1008— 7656(2003)01— 0019- 05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决 定 着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构 建 , 推 动 着 课 程 体 系 的 改 革 、 教 学 内 容 的 更 新 和 教 学 方 法 手 段 的 改 进 。 然 而 , 目 前 电 大 开 放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的 实 际 状 况 与 其 所 确 立 的 目 标 尚 有 一 定 差 距 , 主 要 表 现 在 : 教 材 陈 旧 , 课 程 体 系 不 尽 合 理 , 教 学 方 法 不 注 重 启 发 学 生 思 维 , 教 学 效 果 评 价 方 式 单 一 等 。 为 此 , 笔 者 结 合 多 年 在 电 大 进 行 法 学 教 学 的 实 践 , 就 教 学 改 革 略 抒 己 见 , 以 期 探 讨 。
1 加 深 对 开 放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的 认 识 是 深 化 法 学 教 学 改 革 的 前 提
1.1 定 位 鲜 明 的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法 学 教 学 改 革 有 新 的 突 破
开 放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在 培 养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发 展 的 , 经 济 建 设 需 要 的 , 适 应 信 息 化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的 , 基 础 扎 实 , 具 有 创 新 能 力 和 良 好 的 综 合 素 质 的 高 级 专 门 应 用 型 人 才 。 就 法 学 专 业 而 言 , 其 培 养 目 标 应 当 是 高 素 质 、 宽 基 础 、 精 法 律 、 懂 经 济 、 有 专 攻 、 能 应 变 的 应 用 型 人 才 。 这 种 应 用 型 人 才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素 质 : 一 是 法 学 职 业 素 质 , 即 法 律 的 卫 士 ; 二 是 专 业 知 识 素 质 , 即 专 业 知 识 全 面 , 法 学 理 论 功 底 深 厚 , 熟 悉 中 外 法 律 , 精 通 法 律 技 术 ; 三 是 专 业 技 能 素 质 , 即 掌 握 法 律 角 色 参 照 系 , 善 于 进 行 法 律 思 维 , 熟 练 运 用 法 律 条 文 分 析 处 理 法 律 关 系 ; 四 是 人 文 素 质 , 即 深 刻 把 握 法 律 文 化 背 景 , 了 解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和 市 场 经 济 动 态 , 具 有 较 强 的 语 言 和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 由 于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在 培 养 应 用 型 法 学 人 才 , 而 不 是 纯 理 论 性 人 才 , 必 然 要 求 法 学 教 学 按 照 人 才 所 需 的 知 识 、 能 力 、 素 质 、 结 构 进 行 科 学 的 设 计 , 最 终 实 现 教 学 内 容 与 课 程 体 系 的 整 体 优 化 。 从 这 个 意 义 讲 , 只 有 在 对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准 确 定 位 的 基 础 上 , 进 行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 教 学 内 容 与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 才 能 真 正 达 到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的 目 的 , 并 带 动 与 教 学 相 配 套 的 教 学 管 理 体 制 的 改 革 。
1.2 立 足 于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的 现 实 基 础 抓 教 改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解 决 的 是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培 养 什 么 样 人 才 的 问 题 , 而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解 决 如 何 培 养 这 种 高 素 质 的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问 题 。 一 种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的 改 革 与 重 构 总 是 以 一 定 的 教 育 理 念 和 目 标 为 动 因 , 并 受 特 定 的 社 会 条 件 制 约 。 因 此 , 法 学 专 业 教 学 改 革 必 须 依 据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与 重 构 的 现 实 而 展 开 , 否 则 , 教 学 改 革 便 缺 少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与 重 构 应 当 立 足 点 于 以 下 现 实 基 础 :
1.2.1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 对 我 国 法 学 教 育 改 革 产 生 了 重 要 影 响 。 市 场 经 济 是 法 治 经 济 。 市 场 主 体 的 多 元 性 , 活 动 的 契 约 性 , 运 作 的 国 际 性 , 责 任 的 严 格 性 均 需 要 法 律 来 保 障 。 可 以 这 么 说 ,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的 形 成 和 维 持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法 律 秩 序 和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过 程 。 这 必 然 要 求 对 法 学 教 育 的 内 容 、 方 法 等 方 面 进 行 改 革 , 以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对 法 学 人 才 的 需 求 。 尤 其 是 中 国 加 入 WTO后 , 社 会 对 法 学 人 才 素 质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除 了 要 熟 练 掌 握 相 应 的 法 学 知 识 外 , 还 需 要 掌 握 相 关 的 学 科 知 识 , 并 熟 悉 WTO规 则 。 这 种 人 才 需 求 的 变 化 , 必 然 导 致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的 改 革 , 需 要 开 放 教 育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 及 时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 优 化 课 程 体 系 ,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 以 满 足 人 们 终 身 化 学 习 的 需 要 , 增 强 学 生 适 应 社 会 的 能 力 。
1.2.2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必 须 顺 应 法 律 的 世 界 化 趋 势 。 法 学 教 育 的 国 际 化 和 通 识 教 育 与 职 业 教 育 一 体 化 已 成 为 当 代 各 国 法 学 教 育 的 共 同 选 择 。 法 律 的 世 界 化 趋 势 对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人 才 培 养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 需 要 我 们 转 变 教 育 观 念 , 树 立 法 学 人 才 国 际 化 的 教 学 思 想 , 在 培 养 模 式 上 要 与 国 际 法 学 教 育 模 式 接 轨 , 在 培 养 目 标 、 方 法 上 要 立 足 本 国 国 情 的 基 础 , 学 习 借 鉴 国 外 的 有 益 做 法 , 如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重 视 学 生 司 法 实 务 能 力 的 培 养 , 注 重 案 例 教 学 、 观 摩 教 学 和 模 拟 法 庭 教 学 等 。 因 此 , 电 大 应 充 分 利 用 自 身 优 势 , 加 强 与 国 外 开 放 教 育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 积 极 探 索 与 国 际 法 学 教 育 接 轨 又 独 具 中 国 电 大 特 色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 在 教 材 建 设 上 适 当 引 进 一 些 原 版 教 材 , 以 提 高 电 大 教 材 的 质 量 。 运 用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 介 绍 西 方 国 家 法 学 教 学 方 法 , 如 美 国 诊 所 式 教 学 , 以 推 进 法 学 教 学 方 法 的 改 革 。
1.2.3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必 须 遵 循 开 放 教 育 和 法 学 教 育 的 规 律 。 开 放 教 育 是 构 筑 知 识 经 济 时 代 人 们 终 身 学 习 的 主 要 手 段 . 它 与 普 通 高 校 教 育 不 同 之 处 在 于 ,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在 应 用 型 人 才 , 培 养 对 象 是 各 种 年 龄 层 次 的 终 身 受 教 育 者 , 教 学 方 式 已 冲 破 时 空 限 制 等 等 。 因 此 , 在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与 构 建 上 必 须 具 有 开 放 性 , 即 入 门 开 放 、 课 程 开 放 、 教 学 方 式 开 放 。
基 于 以 上 认 识 , 笔 者 认 为 ,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必 须 以 塑 造 高 尚 人 格 , 培 养 创 新 能 力 , 造 就 基 础 扎 实 、 素 质 优 良 的 应 用 型 法 学 人 才 为 宗 旨 , 积 极 探 索 并 构 建 开 放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 在 教 学 内 容 基 础 化 、 学 生 学 习 主 体 化 、 教 学 方 法 科 学 化 、 教 学 手 段 现 代 化 等 方 面 进 行 改 革 。
2 当 前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教 学 改 革 的 现 状 及 存 在 的 问 题
2.1 教 材 问 题
教 材 作 为 教 学 内 容 的 载 体 , 它 是 媒 体 教 材 的 主 要 依 据 和 基 础 , 在 开 放 教 育 占 据 主 导 地 位 , 起 着 牵 一 发 而 全 动 的 作 用 。 而 目 前 法 学 专 业 教 材 与 开 放 教 育 的 培 养 目 标 、 教 学 模 式 仍 不 太 适 应 。
2.1.1 教 材 的 目 标 定 位 不 确 定 。 这 种 不 确 定 体 现 在 : 一 是 横 向 目 标 定 位 不 明 确 , 与 普 通 高 校 法 学 教 育 教 材 确 定 的 目 标 之 间 没 有 明 确 的 界 限 。 尽 管 开 放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于 培 养 法 学 应 用 型 人 才 , 但 其 教 材 偏 重 于 理 论 性 、 学 术 性 , 不 适 合 于 开 放 教 育 学 生 学 习 , 不 利 于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培 养 。 二 是 阶 段 性 目 标 定 位 不 明 确 , 没 有 切 实 解 决 与 法 学 专 科 教 材 的 衔 接 问 题 。 由 于 教 材 目 标 定 位 不 明 确 , 教 学 实 践 自 然 不 会 有 明 确 的 目 标 , 案 例 式 、 启 发 式 教 学 和 实 践 环 节 必 将 大 打 折 扣 。
2.1.2 教 材 内 容 陈 旧 ; 对 法 学 理 论 界 的 最 新 学 术 研 究 成 果 没 有 引 入 教 材 ; 对 法 学 中 的 热 点 、 难 点 及 其 有 争 议 性 的 问 题 避 而 不 谈 ;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表 达 过 于 晦 涩 生 硬 , 不 够 深 入 浅 出 、 通 俗 易 懂 , 不 适 合 于 学 生 自 学 等 等 。 说 到 底 , 就 是 教 材 内 容 没 有 正 确 处 理 好 理 论 性 与 现 实 性 、 科 学 性 与 实 践 性 的 关 系 。
2.1.3 在 教 材 的 选 用 上 , 由 于 缺 乏 一 套 适 合 于 开 放 教 育 的 系 统 教 材 , 因 而 教 材 选 用 可 谓 五 花 八 门 。 既 有 高 等 自 学 教 材 , 又 有 教 育 部 推 荐 的 全 国 高 校 法 学 专 业 核 心 课 程 教 材 , 甚 至 个 别 学 校 自 编 教 材 也 搬 到 电 大 课 堂 。 诚 然 , 不 同 的 教 材 皆 有 其 各 自 的 特 色 , 如 果 不 按 照 电 大 开 放 教 育 的 培 养 目 标 进 行 筛 选 组 合 , 既 不 利 于 学 生 的 自 学 , 也 影 响 法 学 教 学 改 革 的 深 化 , 势 必 造 成 教 学 质 量 的 整 体 下 降 。
2.2 课 程 体 系 问 题
课 程 体 系 是 一 个 担 负 特 定 功 能 , 具 有 特 定 结 构 , 开 放 性 的 知 识 组 合 系 统 。 它 不 仅 要 使 所 包 含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 专 业 理 论 课 、 专 业 技 能 课 等 形 成 相 互 联 系 的 统 一 整 体 , 而 且 必 须 充 分 体 现 培 养 目 标 和 专 业 规 格 , 适 应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求 , 反 映 科 技 发 展 的 现 状 与 趋 势 , 符 合 学 制 与 学 时 限 制 。 而 目 前 法 学 专 业 课 程 体 系 的 设 置 仍 沿 袭 普 通 高 校 的 模 式 , 并 没 有 构 建 一 个 适 应 开 放 教 育 的 课 程 体 系 , 其 问 题 如 下 :
2.2.1 由 于 教 学 计 划 基 本 实 行 的 是 普 通 高 校 班 级 化 的 学 年 学 分 制 , 面 对 统 一 的 教 学 计 划 , 整 齐 划 一 的 教 学 进 度 , 课 程 体 系 过 于 封 闭 , 缺 乏 弹 性 , 忽 视 了 学 习 主 体 的 差 异 性 和 兴 趣 特 长 , 致 使 学 生 对 自 己 感 兴 趣 的 课 程 没 有 选 择 的 机 会 。
2.2.2 专 业 课 程 设 置 不 太 合 理 , 缺 乏 学 科 的 严 密 性 , 没 有 做 好 与 专 科 段 课 程 设 置 的 接 口 。 重 复 设 置 专 科 课 程 , 如 法 学 专 科 已 开 设 了 “ 中 国 法 制 史 ” 和 “ 合 同 法 ” , 而 在 本 科 又 开 设 并 作 为 必 修 课 。 既 浪 费 了 教 学 资 源 , 又 不 利 于 在 职 人 员 学 习 。
2.2.3 必 修 课 太 多 , 选 修 课 和 自 选 课 太 少 , 比 例 失 调 。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 笔 者 统 计 , 法 学 专 业 必 修 课 占 总 课 程 的 57% , 而 选 修 课 、 限 选 课 只 占 43% , 而 且 限 选 课 只 占 两 门 。 对 于 必 修 课 , 根 据 法 学 界 的 共 识 , 作 为 法 学 专 业 (本 科 )不 掌 握 14门 专 业 核 心 课 程 , 是 无 法 获 得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所 必 备 的 法 学 理 论 素 养 。 因 此 , 开 放 教 育 在 保 证 必 修 课 的 前 提 下 , 应 突 出 “ 专 ” , 满 足 不 同 层 次 的 学 生 的 学 习 需 要 , 应 当 增 加 选 修 课 的 比 例 , 以 利 于 学 生 个 性 的 发 展 。
2.2.4 偏 理 论 , 轻 实 践 , 重 知 识 , 轻 能 力 。 理 论 教 学 课 程 比 重 偏 大 ,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偏 少 。 学 生 的 司 法 实 务 能 力 的 培 养 得 不 到 保 证 。
2.3 教 学 方 法 问 题
由 于 受 传 统 教 学 观 念 的 影 响 ,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的 交 互 式 教 学 模 式 尚 未 完 全 建 立 , 教 学 方 法 亟 待 改 进 。
2.3.1 教 学 方 法 单 调 。 说 教 式 、 灌 输 式 教 学 方 法 仍 然 是 主 导 的 方 法 , 案 例 式 、 辩 论 式 、 研 讨 式 、 模 拟 法 庭 教 学 则 应 用 较 少 。 现 行 教 学 中 把 学 生 视 为 知 识 的 被 动 接 受 者 , 忽 视 了 学 生 的 主 体 积 极 性 的 调 动 及 智 力 和 非 智 力 因 素 的 开 发 , 过 多 地 注 意 法 条 的 阐 释 , 忽 视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 这 种 呆 板 的 知 识 传 授 方 式 , 只 能 把 学 生 培 养 成 人 云 亦 云 的 背 诵 式 应 试 型 人 才 , 谈 不 上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和 综 合 素 质 的 提 高 。
2.3.2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重 视 和 运 用 不 够 。 受 课 时 安 排 、 设 备 、 经 费 、 多 媒 体 教 材 不 配 套 等 因 素 的 制 约 , 网 上 教 学 资 源 利 用 率 低 , 导 致 教 学 过 多 地 依 赖 教 师 的 讲 授 , 学 生 自 主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尚 未 充 分 调 动 , 大 大 降 低 了 教 师 的 导 学 功 能 。
2.4 考 试 与 测 评 问 题
考 试 对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有 积 极 的 意 义 , 但 仅 是 一 种 手 段 , 其 目 的 主 要 是 检 测 学 生 的 学 习 情 况 。 法 学 作 为 一 门 应 用 性 很 强 的 学 科 , 由 于 其 学 科 的 特 殊 性 , 笔 试 只 是 一 个 主 要 方 面 , 并 不 能 全 面 反 映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 尤 其 是 当 前 内 容 单 一 、 死 板 的 笔 试 更 不 能 测 评 或 考 察 学 生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 因 此 , 在 课 程 测 评 中 , 如 何 把 考 试 成 绩 与 平 时 作 业 、 口 试 、 答 辩 、 司 法 实 践 等 结 合 起 来 , 科 学 设 定 其 比 例 , 有 待 进 一 步 研 究 。
3 深 化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教 学 改 革 的 思 路 与 对 策
教 学 改 革 是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动 力 之 源 , 需 要 教 育 者 从 新 的 视 角 去 认 识 教 学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 把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 教 学 内 容 与 课 程 体 系 的 改 革 与 建 设 、 教 学 方 法 的 更 新 放 在 突 出 位 置 上 , 以 确 保 开 放 教 育 试 点 项 目 的 圆 满 成 功 。 针 对 以 上 提 出 的 问 题 , 笔 者 认 为 法 学 教 学 改 革 必 须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去 深 化 :
3.1 加 强 教 材 建 设 , 努 力 构 筑 具 有 电 大 开 放 教 育 特 色 的 教 材 体 系
为 充 分 发 挥 教 材 在 开 放 教 育 中 的 作 用 , 必 须 把 法 学 专 业 教 材 建 设 放 在 重 中 之 重 的 位 置 上 , 在 充 分 掌 握 学 生 学 习 特 点 的 基 础 上 , 吸 收 教 育 学 、 心 理 学 及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的 研 究 成 果 , 编 写 一 套 适 合 于 开 放 教 育 需 要 并 符 合 学 生 个 别 化 学 习 的 法 学 教 材 。 整 个 教 材 建 设 应 当 突 出 :
3.1.1 法 学 专 业 教 材 应 注 重 内 容 的 实 用 性 和 实 践 性 , 而 不 是 完 全 偏 向 于 它 的 学 术 性 、 系 统 性 和 完 整 性 。 尤 其 是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要 以 应 用 为 目 的 , 突 出 应 用 性 和 实 践 性 教 学 , 专 业 核 心 课 教 材 要 加 强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 因 此 , 教 材 内 容 要 言 简 意 赅 , 避 免 冗 长 的 论 述 与 推 理 , 便 于 学 生 自 学 。
3.1.2 注 重 教 材 内 容 的 整 合 性 。 力 求 突 破 部 门 法 的 封 闭 性 , 根 据 不 同 课 程 的 特 点 和 重 点 , 将 相 同 或 相 通 的 知 识 合 并 和 分 类 , 实 现 课 程 内 容 的 整 体 优 化 。 要 把 法 学 的 最 新 学 术 成 果 融 汇 进 去 , 突 出 其 先 进 性 。 尽 量 使 用 有 实 际 应 用 背 景 的 司 法 案 例 , 帮 助 学 生 对 概 念 和 司 法 技 能 的 理 解 和 掌 握 。 要 以 问 题 为 中 心 来 设 计 和 组 织 教 材 内 容 , 从 问 题 引 出 概 念 方 法 , 吸 引 学 生 的 学 习 兴 趣 和 培 养 学 生 解 决 法 律 问 题 的 能 力 。
3.1.3 教 材 内 容 编 排 体 系 应 适 合 于 开 放 教 育 教 学 体 系 的 要 求 , 便 于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的 交 互 式 教 学 模 式 的 实 施 , 使 理 论 与 实 践 、 专 业 知 识 与 专 业 技 能 相 协 调 。
3.1.4 教 材 编 写 应 当 适 应 现 代 远 程 教 育 技 术 应 用 的 要 求 , 便 于 多 媒 体 教 材 的 开 发 和 运 用 。
3.2 构 建 结 构 合 理 , 整 体 优 化 的 开 放 性 课 程 体 系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和 教 学 内 容 的 更 新 是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的 主 要 落 脚 点 。 课 程 设 置 是 否 合 理 , 直 接 决 定 着 学 生 的 知 识 结 构 和 能 力 素 质 。 因 此 , 开 放 法 学 专 业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既 要 立 足 于 受 教 育 者 的 现 实 需 要 , 又 要 有 利 于 学 生 随 着 社 会 需 求 的 变 化 而 实 现 知 识 的 自 我 更 新 ; 既 要 着 眼 于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的 传 授 , 更 要 注 重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和 应 用 能 力 的 提 高 。
3.2.1 课 程 体 系 优 化 整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3.2.1.1 课 程 体 系 应 当 符 合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 增 强 其 应 用 性 、 适 应 性 。 对 需 要 保 留 的 原 有 课 程 , 按 知 识 、 能 力 、 素 质 三 位 一 体 的 要 求 , 进 行 学 科 交 叉 , 内 容 重 组 , 体 现 学 科 的 继 承 性 和 开 放 性 。
3.2.1.2 课 程 体 系 应 当 符 合 法 学 的 基 本 特 征 和 内 在 知 识 结 构 , 适 当 反 映 各 法 学 学 科 的 研 究 方 向 和 研 究 成 果 。
3.2.1.3 课 程 体 系 的 开 课 顺 序 应 当 符 合 学 生 由 浅 入 深 地 掌 握 法 学 理 论 的 过 程 和 循 序 渐 进 地 提 高 应 用 能 力 的 要 求 。
3.2.1.4 课 程 体 系 应 当 有 利 于 培 养 学 生 的 多 方 面 能 力 和 兴 趣 , 促 进 学 生 的 个 性 发 展 。
3.2.2 课 程 体 系 模 块 的 设 计
在 遵 循 上 述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课 程 体 系 设 计 应 当 突 出 目 标 , 强 化 基 础 , 加 强 技 能 , 优 化 结 构 , 增 强 应 用 , 拓 宽 专 业 面 。 大 致 包 括 三 大 模 块 。
● 专 业 课 程 模 块 这 是 应 用 型 法 学 人 才 必 须 学 习 的 法 学 基 本 知 识 方 面 的 课 程 。 按 照 法 学 界 共 识 , 法 学 本 科 生 必 须 掌 握 14门 核 心 课 程 。 即 法 理 学 、 中 国 法 制 史 、 中 国 宪 法 、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 民 法 、 商 法 、 知 识 产 权 法 、 经 济 法 、 刑 法 、 民 事 诉 讼 法 、 刑 事 诉 讼 法 、 国 际 法 、 国 际 私 法 、 国 际 经 济 法 。 其 中 对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本 科 而 言 , 法 律 专 科 升 本 科 的 学 生 ,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 可 以 免 修 专 科 段 专 业 课 , 对 于 非 法 学 专 科 的 学 生 , 必 须 补 修 专 科 段 专 业 课 程 , 这 样 既 有 利 于 法 学 专 科 毕 业 生 选 修 其 他 课 程 , 又 保 证 非 法 学 专 科 学 生 获 得 法 学 专 业 人 才 必 备 的 专 业 理 论 , 达 到 开 放 教 育 试 点 项 目 所 提 出 的 “ 内 适 质 量 ” 、 “ 外 适 质 量 ” 和 “ 个 适 质 量 ” 的 提 高 。
● 选 修 课 模 块 这 是 由 学 生 依 据 自 己 的 兴 趣 、 爱 好 或 研 究 方 向 而 设 定 的 一 组 限 选 课 程 , 作 为 必 修 课 的 补 充 。 如 选 择 国 际 经 济 法 方 向 , 可 选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法 、 国 际 投 资 法 、 国 际 金 融 法 、 海 商 法 等 课 程 , 如 选 择 商 法 方 向 , 可 选 公 司 法 、 票 据 法 、 保 险 法 、 证 券 法 、 海 商 法 等 课 程 。 通 过 扩 大 选 修 课 的 比 例 , 使 开 放 法 学 专 业 培 养 的 学 生 既 有 法 学 专 业 的 共 性 , 又 有 个 性 。
●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模 块 这 是 应 用 型 法 学 人 才 必 备 的 技 能 。 一 类 是 高 级 技 能 课 程 , 如 计 算 机 应 用 知 识 课 程 、 外 国 语 言 基 础 等 , 另 一 类 是 法 学 应 用 型 人 才 所 须 掌 握 的 特 殊 技 能 课 程 , 如 法 律 外 国 语 、 法 律 思 维 学 、 法 律 文 书 写 作 等 。 另 外 , 适 当 开 设 实 践 性 课 程 , 如 刑 事 案 例 分 析 、 经 济 案 例 分 析 、 行 政 案 例 分 析 等 。
3.3 强 化 教 学 方 法 的 改 革 与 创 新
教 学 方 法 对 实 现 课 程 目 标 ,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具 有 重 要 的 影 响 , 是 教 学 过 程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因 素 。 为 了 适 应 开 放 教 学 的 需 要 , 必 须 改 变 传 统 的 重 知 识 、 轻 能 力 , 重 专 业 、 轻 素 质 , 重 继 承 、 轻 创 新 的 教 学 思 想 和 方 法 , 把 激 发 学 生 学 习 积 极 性 , 开 发 智 能 , 培 养 创 新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教 学 方 法 运 用 到 开 放 教 学 中 , 以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增 强 教 学 效 果 。
3.3.1 充 分 利 用 网 络 多 媒 体 等 工 具 , 使 教 学 手 段 进 一 步 多 样 化 , 增 强 学 生 的 兴 趣 。 在 理 论 的 讲 解 和 分 析 过 程 中 , 老 师 借 助 多 媒 体 , 穿 插 适 当 的 资 料 , 从 视 觉 、 听 觉 上 以 生 动 的 形 象 激 发 学 生 的 学 习 热 情 , 用 生 动 的 形 式 说 明 和 表 达 法 学 理 论 的 精 髓 。
3.3.2 变 纯 讲 解 式 为 讲 解 式 与 案 例 教 学 相 结 合 。 教 师 可 使 用 苏 格 拉 底 式 教 学 方 法 , 提 出 一 系 列 问 题 , 改 变 每 一 个 问 题 的 假 设 条 件 , 要 求 学 生 再 参 考 每 一 个 问 题 答 案 。 这 样 便 把 法 学 理 论 , 法 律 条 文 、 司 法 个 案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参 与 教 学 的 积 极 性 , 提 高 学 生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 锻 炼 学 生 的 口 头 表 达 能 力 。
3.3.3 变 纯 课 堂 教 学 为 课 堂 教 学 与 法 庭 教 学 相 结 合 。 法 学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角 色 定 位 , 需 要 法 学 人 才 掌 握 法 庭 各 角 色 的 技 能 , 熟 悉 审 判 程 序 。 把 法 庭 教 学 机 制 引 入 教 学 中 , 不 仅 弥 补 了 课 堂 学 习 的 不 足 , 又 提 高 了 学 生 处 理 司 法 实 务 的 能 力 。
3.3.4 变 全 面 教 学 为 简 略 式 教 学 。 根 据 不 同 课 程 的 特 点 , 在 有 限 的 讲 授 时 间 里 , 对 教 学 内 容 不 必 照 本 宣 科 , 而 是 提 纲 挈 领 式 地 对 重 点 、 难 点 进 行 讲 解 , 对 一 些 容 易 理 解 的 或 相 对 次 要 的 内 容 让 学 生 带 着 问 题 去 自 学 。
3.3.5 摒 弃 灌 输 式 教 学 方 式 , 代 之 以 师 生 双 向 交 流 的 启 发 式 教 学 方 式 。 针 对 法 学 中 的 热 点 、 难 点 、 疑 点 问 题 , 采 取 讲 授 、 讨 论 、 辩 论 、 讲 演 等 多 种 方 式 , 引 导 学 生 运 用 法 学 理 论 去 分 析 ,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造 性 思 维 和 创 新 能 力 。
3.3.6 采 取 “ 请 进 来 , 走 出 去 ” 的 办 法 ,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 聘 请 司 法 部 门 资 深 又 具 有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的 同 志 讲 授 实 践 性 课 程 , 。 如 刑 事 等 案 例 分 析 、 民 事 案 例 分 析 , 经 济 案 例 分 析 等 。 结 合 专 业 课 教 学 , 定 期 聘 请 司 法 战 线 的 人 员 为 学 生 开 设 现 实 问 题 专 题 讲 座 , 使 学 生 对 司 法 战 线 的 现 状 、 问 题 、 发 展 动 态 等 有 充 分 的 理 解 和 把 握 。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旁 听 审 判 , 进 行 社 会 调 查 , 增 强 学 生 司 法 实 务 本 领 。
3.4 推 行 开 放 多 元 化 的 考 试 评 估 体 系 , 提 高 考 试 测 评 手 段 的 科 学 性
由 于 受 场 地 、 时 间 、 统 一 答 案 的 限 制 , 笔 试 难 以 引 导 老 师 重 视 学 生 创 新 能 力 的 发 展 , 制 约 着 教 学 方 法 的 改 革 , 更 无 从 评 估 学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和 综 合 素 质 。 因 此 , 必 须 改 革 单 一 的 知 识 考 核 办 法 , 实 施 以 能 力 考 核 为 主 , 把 技 能 测 试 与 基 础 知 识 考 核 结 合 起 来 , 从 平 时 考 察 、 作 业 评 价 、 解 决 问 题 等 多 个 方 面 考 核 学 生 ,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评 估 体 系 , 以 改 变 片 面 依 赖 笔 试 的 评 估 模 式 。
3.4.1 推 行 开 卷 、 半 开 卷 , 以 及 口 试 、 单 科 论 文 、 调 查 报 告 等 多 样 化 的 考 核 方 式 , 增 加 其 在 评 估 项 目 的 比 重 , 使 考 试 成 为 一 个 继 续 学 习 的 过 程 。 这 样 有 利 于 激 发 学 生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 淡 化 标 准 化 答 案 意 识 , 促 进 学 生 创 新 能 力 的 发 展 。
3.4.2 科 学 设 计 闭 卷 考 试 的 内 容 , 使 闭 卷 考 核 成 为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的 导 向 因 素 。 考 试 题 型 应 减 少 死 记 硬 背 的 知 识 考 核 内 容 , 增 加 法 学 热 点 、 难 点 问 题 的 分 析 题 比 例 , 引 导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的 知 识 去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 促 进 学 生 知 识 结 构 的 整 合 优 化 , 为 教 学 过 程 的 改 革 提 供 真 实 的 信 息 反 馈 , 使 考 试 服 从 并 服 务 于 教 学 。
总 之 ,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专 业 教 学 改 革 是 开 放 教 育 试 点 项 目 的 核 心 问 题 , 必 须 以 教 育 观 念 转 变 为 先 导 , 以 教 材 建 设 为 突 破 口 , 以 课 程 体 系 优 化 为 切 入 点 , 以 教 学 内 容 创 新 和 教 学 方 法 改 革 为 重 点 , 积 极 探 索 和 实 践 , 才 能 促 进 法 学 教 改 不 断 深 入 , 达 到 预 期 的 目 标 。
[参 考 文 献]
〔 1〕 贺 卫 方 主 编 .中 国 法 律 教 育 之 路 〔 M〕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 1997
〔 2〕 高 新 发 .改 革 大 学 教 学 模 式 培 养 大 批 创 新 人 才 〔 J〕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 2000, (6).
〔 3〕 顾 培 均 .关 于 开 放 教 育 教 学 模 式 的 认 识 与 初 步 实 践 〔 J〕 .中 国 电 大 教 育 , 1998(5).
〔 4〕 陈 贤 忠 主 编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与 高 等 教 育 〔 M〕 .合 肥 : 安 徽 大 学 出 版 社 , 2002.
[作 者 简 介]李 友 勇 , 男 , 1969年 生 , 淮 南 联 合 大 学 、 电 大 淮 南 分 校 讲 师 , 安 徽 大 学 经 济 法 专 业 在 职 研 究 生 。
[责 任 编 辑 程 里 璇]
Thoughts on teaching reform of jurisprudence for open education
Li Youyong
(Lecturer of HuaiNan United University,on- the- Job Graduate Student of Economic Law Speciality of Anhui University,Huainan,Anhui232001.China)
[Abstract] teaching reform is the key issue of jurisprudence of open education,which requires teachers to change their ideas to fully reali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talent cultivating model's reform and reconstruction and actively explore. Based onpersonal experience, this paper analyses some problems such as textbook, coursesystem, teaching methods and examination, etc,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accordingly.
[Keywords]open education ; jurisprudence ; teaching reform ;countermeasu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