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确保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为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广信职院”;英文名称为Guangxi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Engineering,英文缩写为GUIE。
第三条 学校法定地址为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步云路31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增设或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为www.gxuie.cn。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信息行业职业能力和利用信息技术服务其它行业能力的高素质且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立足广西,面向东盟,以信息技术为办学特色,服务广西信息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致力于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高水平信息技术大学。
第七条 学校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优化学校管理流程,推动学校管理规范化、领导决策科学化和公共服务精细化,全面提升学校的管理效率、决策水平、服务能力。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与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
(四)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依法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十一)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资产与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学历教育、科技服务、社会培训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等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努力开展留学生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学校依法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执行学生入学资格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构建以“现代信息+传统产业”为主的专业体系,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依法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逐步形成适应地方信息产业和科技发展水平的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
第十九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构建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构建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全面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条 学校深化与信息类产业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校企协同育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应用科学研究,推动技术进步和科研创新。学校密切关注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搭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使命,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现代大学精神,营造具有浓郁高职特色的校园文化,推动学校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积极与海外院校开展师资交流、学生交流、学分互认、课程互通、合作办学等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配合“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为职业教育发展培养人才,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依法办学,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学校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关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其章程,按规定程序审议有关事项,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辅助决策,提出决策方案,报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采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的表决采用票决制。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建设及科研发展规划、计划、方案,评定教育研究与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评议、审议机构。主要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审议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工作规划、改革措施及教学管理制度,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审议优秀教学成果评定、教学研究项目立项以及相关教学奖励等。
第三十七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是负责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等工作的专家咨询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市场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提出专业设置和调整优化的建议、意见,对专业建设思路、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培养方案制定等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本校教职工申诉事项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做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保障参与学校事务,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完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主要职权是: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积极发挥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机构。理事会由学校、地方政府、信息类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组成。理事会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学校理事会的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协调学校与行业、企业及合作单位的合作关系;
(八)参与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的协调及项目执行的跟踪监控;
(九)学校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由二级学院(系、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等机构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二级学院(系、部)的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二级学院(系、部)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学校定期评估二级学院(系、部)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系、部)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系、部)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二级学院(系、部)遵循“党政领导、分工负责、教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原则,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教师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与行业企业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的二级教学机构。与其他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与行业企业共同建设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系、部)的最高决策机构。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二级学院(系、部)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基地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讨论决定二级学院(系、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考核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二级学院(系、部)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方案、招生、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
(四)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与监督其贯彻落实;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二级学院(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 在学校的领导下,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系、部)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二级学院(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系、部)设立教师委员会,负责专业建设咨询、学术研究指导、教学质量监控、人才培养方案的研讨、学术成果的认定、职称评审等工作;并对学院重要的改革事项、内部机构设置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系、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权限与责任为:
(一)听取二级学院(系、部)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系、部)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二级学院(系、部)岗位聘任方案、收入分配方案、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
(三)讨论通过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对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五)监督二级学院(系、部)的院(系、部)务公开工作;
(六)支持二级学院(系、部)的正确决策及执行,充分尊重学院(系、部)领导依法行使其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机关职能机构。党政机关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学校定期评估机关职能部门的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劳动。教师应忠诚教育事业,树立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和较强创新能力,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第五十八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六十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平台。加强专业带头人培养,实施骨干教师培育工程。推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讲师、助教四级教师岗位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重视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与职业教育教学能力,强化教师“双师素质”提升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学习经历和科技开发服务能力,引导教师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建立起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薪酬制度,发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对特殊岗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专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聘约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聘约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制度。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受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诉,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
第七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搭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交流与合作平台;传播学校发展信息,弘扬学校精神文化;开展校友服务,助力校友成长;凝聚校友力量,支持学校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友会依其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八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四条 学校应依法开展第三产业和科研技术服务,所获取的收益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员工生活待遇。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六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学校依法享有的各类资产。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当学校发生合并、分立、名称、类别层次等变化,或者举办者、管理体制、办学宗旨、发展目标、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订。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议、或由学校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由学校教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学校教代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学校颁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