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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开放大学计算机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11-2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广西开放大学计算机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开放大学计算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师生从事计算机或采用计算机作为实验载体进行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且具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学校场所。

保证实验室安全,创建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实验室二级管理。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用于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配备、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活动、学校实验室基础安全设施改造、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

实验室管理部门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管理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广西开放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落实责任。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日常监督和管理,职责主要为:

(一)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贯彻上级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三)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考评,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实验室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教育技术中心综合部是实验室安全工作具体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四)做好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以及环保等相关工作。

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对其所在实验室及使用的实验设施具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安全教育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人员准入制度。学校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

教育技术中心应面向师生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每年对新教工、新生开展专门讲座,严格日常管理提升防范意识;

后勤基建与保卫处结合学校整体计划,开展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试;非本校人员需提前经所在单位审核备案。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教育技术中心应计划组织安全检查,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台账;配合上级部门检查。

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需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由教育技术中心协同后勤基建与保卫处整改,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发生安全事故时,所属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延报,并配合调查追责。

第五章 实验室网络及数据安全管理

实验室网络及数据安全要求:

(一)网络接入校园网,出口设置安全防护,禁止访问非教学要求的网络资源;

(二)计算机部署还原系统,禁止留存教学/科研数据,禁止操作涉密系统。

第六章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及其它

水电安全管理:

(一)使用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电线/接插件满足功率要求,电气设备接地良好,定期检查排除老化隐患;

(二)禁止私自拆装电源插座、乱接乱拉电线,禁止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花线,禁止串接插线板或用接线板给大功率仪器供电;

(三)大型仪器、空调、计算机非必要不得无人值守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设施安全管理:

(一)配置消防器材(灭火器、防火门等)、烟雾报警、监控、应急喷淋、洗眼装置等安全设施及废水处理系统,配备防护用品;

(二)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确保完好性。

内务管理:

(一)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

(二)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及时清理垃圾,不得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专人管理钥匙,电子门禁需设置权限;

(四)严禁吸烟、烹饪、饮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留宿和娱乐活动;

(五)按需配备劳保防护用品;

(六)实验结束/离开时,检查仪器、水电、门窗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2022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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